开元ky888棋牌官网版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1991年11月23日,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予以通过。此后,依据1998年5月29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决定》,该法进行了首次修正。紧接着,2004年8月6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再次作出修改决定,对《办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最终,在2010年11月25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该法进行了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在本地的有效执行,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特此制定了本实施办法。
本省依照法律规定推行九年制义务教育。这一教育体系是国家必须确保其发展的公益性质事业。因此,县级以上政府机构需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体系,确保九年义务教育制度能够顺利实施。
推行义务教育政策,免除了学费、杂费以及教科书的费用,同时依照国家及本省的相关规定,对其他费用实施免除或减免。
市、县(区)、自治政府有权在本辖区范围内对义务教育阶段的相关费用进行减免或免除的决策。
第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教育指导原则,全方位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升教育品质,推动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在道德、智力、体质、审美等方面实现全面进步。
县级以上政府需将义务教育纳入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蓝图,科学分配教育资源,支持农村及民族地区开展义务教育,推动城乡、区域及学校间义务教育均衡进步,确保儿童和青少年公平享有义务教育权利。
第四条,我国义务教育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和部署下开展,具体实施管理则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主导。
县级以上政府的教育管理部门,在相应政府的主导下,具体承担并执行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实施任务。
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包括财政、发改委、建设局、国土局、人事局、社保局、公安局、物价局、文化局、卫生局、司法局、民政局、工商局等,需在其职能权限内,全力推进和保障义务教育工作的有效实施。
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需助力学校建设,同时与教育管理部门携手,确保适龄儿童和少年顺利入学,并维护校园秩序以及周边的安全环境。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做好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需设立对同级别政府相关部门及下级政府教育状况的督导与评估机制,并需强化对义务教育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评估以及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的教育督导部门需对义务教育的法律执行、教学品质以及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进行监督和评价,并将评估结果向公众披露,同时将其作为衡量同级别政府相关部门及下级政府教育成果的关键指标。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及其相关机构,应对在实施义务教育过程中贡献卓越的学校、教育工作者、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及个人,实施表彰和奖励措施。
第二章 就学管理
第七条:任何满六周岁之儿童,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理应负责将其送入学校开元棋盘财神捕鱼官网版下载2023,确保其接受并圆满完成基础教育的全过程。
适龄儿童和少年需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陪同,携带各自的户籍证明,前往户籍所在地市、县(区)或自治县的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学校,以完成入学手续的办理。
适龄儿童或少年若随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区居住,需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携带相关户籍、居住、就业等证明,前往居住地所在市、县(区)或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学校,以完成入学手续的办理。
对于年龄在规定范围内的流浪儿童和少年,以及孤儿开元ky888棋牌官网版,在尚未找到或确认法定监护人之前,将由专门的救助和收养机构负责,将他们送往学校就读。
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手段收取择校费用,亦不得收取与入学条件相关的任何其他费用。
第八条,市、县(区)、自治县的教育主管部门需依据适龄儿童、少年的分布情况以及学校的规模和布局,科学设定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服务区域和招生名额,同时需将这些信息向公众进行公开。
学校不得拒绝在服务区域内招收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和少年。若因学校规模限制无法接纳,学校需立即向市、县(区)、自治县的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汇报,相关部门则需统筹规划,确保学生能够顺利入学。
第九条:适龄儿童与少年可直接入学,无需参加考试。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不得以考试、测评或面试等方式挑选学生,亦不得将各类竞赛成果或考级证明等作为入校、分班或升学的评判标准。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需采取相应措施,依照法律规定,确保农村及城镇外出务工人员的子女能够方便地就近接受基础义务教育。
第十一条规定,若村(居)民委员会或学校发现适龄儿童或少年未入学或中途辍学,应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汇报情况,并积极配合政府推动适龄儿童或少年入学或重返校园。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需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协作,共同推进适龄儿童或少年的入学和复学工作。
家长或监护人需与学校协作,共同强化对适龄儿童及青少年的培养与监督,确保他们所监护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中断学业。
学校应对违反规章的学生实施批评教育,指导其纠正错误,并严禁强制学生退学或将其开除。对于存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监护人、学校及社会各方应协同合作,共同加强管理和教育,并可根据法律规定,将学生送至专门学校接受矫治,同时确保其接受义务教育。
第三章 学校建设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建设。
县级以上政府需依据城乡发展整体规划及义务教育学校服务人口覆盖的规范,科学规划并适时调整学校建设方案,同时负责具体实施。
新区开发、旧区改造以及居民住宅区的建设过程中,必须将学校布局考虑进规划方案,并与之同步推进建设。若规划中未包含学校设置,相关部门将不予批准该区域的开发与建设。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需依照国家既定规范,确立本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办学及建设规范。
市、县(区)、自治政府需依照国家及本省确立的学校选址、办学及建设规范,进行学校建设,并积极推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标准化进程。
县级以上政府需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班级人数不超过小学每班45人、初中每班50人的标准。
市、县(区)、自治人民政府需根据实际情况举办寄宿学校,以确保居住地较为分散的适龄儿童和少年能够顺利接受义务教育。
市、县(区)、自治政府需对教育扶贫移民项目进行科学规划与执行,有步骤地将生态保护区、偏远山区农村等地区的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合理引导至城镇接受教育。
第十六条规定,各级政府需依据国家相关规范,设立专门的教育机构(或班级),同时,在普通学校中配备满足残疾儿童及青少年学习与生活需求的设施和设备,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到义务教育的权利。
普通学校理应接纳那些具备接受普通教育条件的残疾适龄儿童和少年,让他们能够和正常学生一起在班级中学习。
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需依据实际情况,统一规划并设立专门学校,针对那些行为不端的适龄少年,开展法制教育及心理矫正活动,同时确保他们接受义务教育。
对于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罪犯以及那些被实施强制教育措施的青少年,相关执行部门需确保他们能够继续接受义务教育,并且所需的资金和人力资源应由各级政府提供保障。
第十八条规定,各级政府及其教育管理机构需在本辖区范围内公平分配教学资源,特别要向农村学校、民族地区学校以及条件较差的学校提供更多支持。
各级政府及其教育管理机构不得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划分为重点与非重点。
第十九条规定,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公立学校需构建完善的学校产权登记机制,厘清产权归属,强化资产管理工作,以避免国有教育资源流失。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教育管理机构严禁以任何理由对公立学校的属性进行更改或采取任何变通手段进行更改,同时不得动用公共财政资金来设立私立学校。
公立义务教育机构不得将固定资产和师资力量作为合作办学的条件。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建筑、场地、设备等资源,专用于教育及教学活动,严禁私自转让、租赁或变更其使用功能,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或损毁。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政府机构以及教育、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需强化对学校安全领域的监管与检查,引导学校切实执行安全防范措施,依照法律保障学校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确保为学校创造一个安全的学习环境。
第二十一条,学校在建设校舍及其他设施设备时,必须遵守消防、防洪以及抗台风的相关规定。同时,学校建筑物的抗震设计标准必须超过一般民用建筑的抗震设计标准。
地方各级政府需定期对学校的建筑和设备进行安全审查,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和设施,应及时进行修缮、翻新或新建。若学校察觉到校舍安全上的潜在问题,必须立即向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进行汇报。
学校需设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配备充足的安全防护人员,实施技术防护手段,并编制突发事件的应对计划,强化学生的安全教育,每个学期至少举办一场应急演练,迅速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公办学校的安保资金由上级政府负责拨付。
学校需依照相关规定为学生投保意外伤害责任险,同时倡导学生自主选择加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计划。
学校对于在校生发生的意外伤害事件,需主动采取恰当的措施进行应对;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则应与学校进行沟通协商,或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寻求解决,同时应避免对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造成干扰。
第二十三条,学校需提升卫生保健设施水平,严格对食堂等校内公共区域进行卫生和食品安全监管,同时积极协助政府卫生管理部门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需定期依照法律法规,对学校卫生状况及食品安全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严禁在学校周边的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安全距离内设立任何污染环境的企业,亦不得设立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和设施;对于已经存在的此类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采取迁移、关闭、拆除等手段消除影响,或者考虑将学校搬迁至其他地点。
严禁在校园周边两百米直径区域内设立网吧、电子游戏室、歌舞娱乐场所等商业娱乐设施。
第二十五条,学校执行校长责任制。校长需满足国家规定的任职标准,并由市、县(区)、自治县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竞争性选拔或进行考察后予以聘任。
校长任职实行任期制度和定期交流制度。
第四章 教师队伍建设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的教育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的资格进行审核、选拔任用、职称评定、教育培训、人员流动以及绩效评估等各项管理职责。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政府的教育部门承担着对学校教职工编制进行核定的职责,他们会对编制实施总量上的限制和动态性的管理,同时依据教育行业的发展规划、学校的布局以及学生数量的变动等因素,进行适当的调整。
县级以上政府的教育主管部门需与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紧密协作,确保对学校教职工编制进行准确核实,同时,在既定编制总量内,对教职工编制及人员实施灵活的、动态的均衡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挪用教师编制,亦不得将教师安排至与教育教学无直接关联的岗位。
第二十八条,我国实施新的教师招聘机制。省级教育管理部门与人事部门联合,统筹安排全省新教师招聘的统一考试。各市、县(区)、自治县依据既定程序,选拔出优秀人才进行录用。
全面实施教师及员工聘任机制,同时进行岗位配置与岗位聘任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政府的教育主管部门需设立教师培训中心,并编制教师培训方案,统筹教师进修资源,实施多样化的教师培训活动。
县级以上政府需设立用于教师培训的专项资金,而各学校则需依据规定比例,从其公共经费中划拨相应金额用于教师培训。具体而言,学校教师培训经费在公共经费中所占的比重,由省级政府明确制定。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政府的教育管理部门需确保教师资源的公平分配,并设立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在区域内各校间定期轮换的机制。在教师职位设立、教师培养与培训、以及优秀骨干教师的分配等方面,对农村学校、民族地区学校以及条件较差的学校实施特殊支持政策。
县级以上政府应积极扶持并激励城市及经济较为繁荣区域的教师以及高校毕业生,前往农村以及少数民族聚居区进行支教或从事教育工作。
县级政府需强化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的建设力度,以缓解教师们面临的住房难题。
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需执行教师年度评估机制,该评估所得成绩将作为教师职位聘任、职级提升、绩效薪酬的分配以及奖惩措施实行的参考标准。
县级以上政府的教育主管部门需对那些无法胜任教学任务的教师实施培训;即便经过培训,若教师仍无法胜任教育教学工作,则应将其调离教师岗位或进行辞退处理。
第三十二条规定,各级政府需保障教师工资的平均数额,不得低于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数额,并需按时足额支付教师的工资、津贴和政策性补贴。对于地处偏远、条件艰苦的地区以及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应依据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专项津贴待遇。
市、县(区)、自治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以及教育机构需依据国家及本省的相关政策,对教师的工作及生活环境进行优化,为教师提供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保险等社会保险福利,确保教师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学校以及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它相关部门,需依照法律规定妥善处理教师提出的申诉事宜。
第三十三条规定,教师需恪守职业道德准则,认真执行教育教学任务,关爱学生并一视同仁,珍视学生的人格尊严,严禁对学生进行歧视,禁止采取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有损人格尊严的行为,同时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教师在校外不得参与任何兼职或兼课工作,亦不得进行有偿的补习教学或其他类似活动。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及其教育管理机构需遵循国家规定,切实保障课程计划的执行,构建一套科学的教育质量评估机制以及学生全面素质评估体系,全面推动素质教育的发展。
县级以上政府的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需遵循素质教育标准,完善教研组织,充实人员配置,强化教学研究,创新和优化教学手段,提升教育信息化在普及与运用上的广度和深度,着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创新以及实践能力,以推动学生的全面成长。
政府及其教育管理机构不得向学校分配升学目标,不得将学生的考试成绩、毕业生的升学比例作为衡量或评估学校及教师教学成果的唯一准则。
第三十五条,学校需依据国家及本省规定的义务教育课程体系、教学标准以及教学安排,全面实施教育教学工作,确保所有课程和课时得到充分开设,严禁擅自调整课程内容和课时安排。
学校严禁进行任何形式的有偿补课活动,同时也不得设立任何向学生收取费用的补习班、辅导班或培训班。
第三十六条学校需将德育工作置于核心位置,重视德育课程的开展,同时将德育融入各学科的教学实践中,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社会公德、传统美德、心理健康以及法制等方面的教育,旨在培育学生优良的思想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塑造健全的人格。
教育部门及各所学校需构建并完善一个融合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及社会教育于一体的青少年德育体系。
第三十七条,学校需强化体育课程教学,确保学生每日进行至少一小时的体育锻炼,并且每年需安排学生进行一次身体检查,以确保他们符合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体质健康要求。
学校理应有序地组织音乐、美术、书法、舞蹈等艺术类教学活动,以此培育学生的审美情操,并增强他们在艺术鉴赏及实践方面的能力。
第三十八条学校需依照课程规范和教学安排推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对于小学生和初中生来说,每年参与综合实践活动的时长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
学校需充分利用社会提供的公共文化和体育资源来丰富学生的课外生活。诸如博物馆、展览馆、科技馆、图书馆以及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应向学生提供免费或优惠的开放服务。
学校在组织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时,必须确保活动的安全性。对于规模较大的校外集体活动,学校需向负责教育管理的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并取得相应的批准。
第三十九条开元棋盘app官方版下载_开元棋盘app官网版下载-跑跑车,学校需对各个年级的学生进行公平的班级分配,并对各班级的教师配置做到学科均衡。学校严禁以任何理由设立或以其他方式区分重点班与非重点班。同时,学校和教师均不得对学生进行公开的学科成绩排名。
第四十条省级教育管理部门需依照国家相关要求,对教科书的选用实施严格监管,并对地方课程教材进行审核。任何未经审核的教材,均不得进行出版或选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采取任何手段,对学生们进行集体购买辅导书籍或特定教育读物的安排。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一条,我国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体系。省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排全省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工作。各级人民政府需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设立专项,确保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增长幅度超过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同时,要根据在校学生的数量,逐步提高平均教育费用,确保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的持续增长。
上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资金投入,并未包含在本级政府义务教育投入增长比例的计算范围内。
县级政府若委托民办学校负责实施义务教育,则需依据委托协议规定,拨付相应的教育资金。
第四十二条规定,省级政府需依照国家相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情况,逐步提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人均公用经费水平,确保该经费标准超出国家规定的标准。
省人民政府明令免征、需在公共经费账目中注明的费用,各级政府尤其是县级及以上政府,需在学生人均公共经费预算中相应增加支出,且增补额度不得少于免征费用金额。
特殊教育学校(班)的学生在人均公用经费方面,其标准理应超越普通学校学生的相应标准。
第四十三条,依据各地区的财政收入实际情况,省级政府会明确划分各级政府应承担的义务教育经费分担项目和相应的分担比例。
县级以上政府需依据既定的义务教育资金分配项目和分摊比例,迅速且足额地划拨学校公用经费、教师薪酬、校舍修缮与改造资金,以及义务教育免费项目补贴等必要经费,确保学校能够正常运行。
第四十四条省财政部门需依照国家相关要求,高效执行义务教育专项资金调配工作,并积极推动市、县(区)、自治政府加大对义务教育的资金投入。市、县(区)、自治政府必须保证,所有用于义务教育的转移支付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县级以上政府需设立特定资金,着重支持农村、少数民族地区以及教育资源不足的学校建设,以推动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资源的均衡分配和发展。
第四十五条明确提倡各类社会组织与个人积极投身于义务教育的捐助活动,亦或依照国家相关基金会管理制度,自行创建义务教育基金。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经费预算项目管理和使用经费。
各类组织与个人均不得拖延支付、擅自提取、擅自截留、非法占有、等量调拨、挪用义务教育资金,亦不得向学校非法征收或分摊费用。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设立的审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对义务教育阶段经费的收支状况实施严格的审计与监督。
省教育主管机构需与财政、统计部门协作,对市级、县级(含自治县)政府关于义务教育资金的投入与实施状况实施定期的监督与审核,同时,需将监督审核的成果公之于众。
我要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