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开·全站APP登录入口 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探讨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司法》进行了重大修改。新《公司法》不仅突破了传统的公司法理论,还引入了一系列制度创新。特别是在鼓励投资兴业方面,通过大幅降低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允许股东、发起人分期缴付出资、放宽出资形式、取消再投资额度限制、允许设立一人公司等,有效地发挥了“松绑”公司的作用,为公司的大力设立和自由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制度空间。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即如何保证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如果说原《公司法》对公司施加的种种限制是事前的预防措施,那么,在这一预防功能被明显弱化的情况下,迫切需要强有力的事后救济措施来填补这一空白。 为此,新公司法规定了更加透明有效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规定了公司合并、分立、减资等安全措施,赋予中小股东审计、退出股权、起诉解散公司等权利。但其中最引人瞩目的还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设立,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以说,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制度各项创新的配套措施,是保护债权人利益最直接、最有力的手段。然而,公司法修改两年多来,该制度并没有得到很好的适用,并不是因为司法实践中缺乏符合条件的案例,根本原因是法律规定比较原则性,司法工作者不敢大胆适用。 为此,笔者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产生、理论基础、适用要件、适用情形、适用后果等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对该制度的适用条件进行了分析提炼,以期有益于司法实践。

一、公司法人资格否定的构成要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主体限定为公司股东,行为要件为“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结果要件为“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适用后果为股东、公司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基本涵盖了该制度的构成要件,但仍需充分阐释和进一步完善。笔者将在下文中进行理论上的分析。

1. 学科要求

1. 责任主体: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者

(1)股东。理论和实践上,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人一般是公司的股东,且是对公司具有实质控制权的股东,即控股股东。但笔者认为,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应仅限于控股股东,而应是作出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决议的股东会全体股东,除参加会议但明确提出异议的股东外。理由如下:①“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损害的是债权人的利益。相对于债权人的利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性程度较高,或者说,无论是公司的控股股东还是非控股股东,都可能从自身利益的角度一致同意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以逃避公司债务。在公司实践中,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决定经公司全体股东同意的情况也很常见。因此,在公司法人人格否定问题上,区分控股股东和非控股股东并没有太大的现实意义。” 1②什么是控股股东并不容易界定,很难准确认定责任人。在作出决议的众多股东中挑选出控股股东来承担责任,也容易导致股东之间互相推诿责任,使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难以很好地实施。③由于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决定是由股东集体作出的,因此所有同意该决定的股东都要承担责任。虽然非控股股东的作用很小,甚至是被动的,但让他们承担与控股股东同样的责任是不公平的。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设计的,在这一制度框架内,应该更注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不是股东的利益。④在股东会过程中,非控股股东仍然可以对控股股东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 让同意滥用公司人格决议的非控股股东也承担责任,对其施加压力,督促其审慎行使股东权利,对控股股东形成制衡和监督,这样对滥用公司人格的发生可以起到一定的预防作用。

综上所述,凡作出滥用公司法人资格决议的股东,均应向债权人承担责任,除非有证据表明该股东受到胁迫或欺诈。当然,如果个别控股股东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作出滥用公司法人资格的决议,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则应承担责任。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将公司权力分散,董事、经理的权力不断扩大,甚至超过了股东。多数人认为,如果董事、经理滥用职权,应当按照《公司法》关于董事、经理义务的规定追究责任,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适用。我国《公司法》并未将其纳入责任主体范围。但笔者认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就是在公司被不当控制、公司独立人格被破坏时,让公司背后的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充分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可能是股东,也可能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谁滥用权利,利用公司独立人格谋取不当利益,就应当被追究责任。如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侵害债权人利益,就符合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条件。 不应根据责任人是股东、董事还是经理的具体情况而进行区别适用,即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主要取决于行为要件,而非主体要件。否则,如果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债权人受到的损害是相同的,但债权人的救济渠道和救济程度却会因公司背后的操纵者不同而有所不同,这是不公平的。另外,虽然《公司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责任,但这些责任形式都是以公司违反授权义务应承担的责任为基础的,对债权人的保护并无直接益处。而且,有时公司正处于董事、经理的控制之下,公司不愿追究其责任kaiyun官方网app下载app,因此,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和对公司的义务时,一般会按照《公司法》的具体规定处理。 但当他们滥用职权的程度严重,导致公司丧失独立人格,并严重侵害债权人的利益时,应当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追究其责任。

2. 受保护的人是主张人格否认的人

(1)关于公司债权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权利。另外,当公司人格被滥用时,债权人往往是直接受损的一方。因此,最先有权主张公司人格否认的人就是公司债权人。笔者认为,这里的“债权人”应作广义理解,既包括合同债务的债权人,也包括侵权债权人、不当得利债权人、无偿经营债权人。

(2)关于公司或公司股东。主张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主体一般是公司债权人,这已成为共识。但控股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时,往往在损害债权人权益的同时,也损害了中小股东和公司的权益。公司或股东是否可以主张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目前尚有争议。笔者认为,公司和股东不能主张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不是为了保护公司或股东的利益。公司的独立人格是公司债权人与公司独立人格控制人之间的一层面纱,必要时会为了债权人的利益而揭开。但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并不存在这样的层面纱。当公司或中小股东因控股股东滥用独立人格而受到损害时,可以直接向控股股东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诚实守信的股东不会主动主张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相反,一些股东却常常为了自己的目的而鼓吹公司章程,试图转嫁风险、逃避责任,这样的行为是法律不能容忍的。

(3)关于相关政府部门。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和对外经济交往过程中,还可能涉及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主要表现在两种情形:一是直接与国有资产发生业务往来(如国有企业);二是企业在行政法或刑法下负有特定义务,如企业的纳税义务、缴纳罚款和罚金的义务等。实践中,税务机关与有意逃税的企业法人之间的竞争从未停止过。一些企业利用不同税法管辖区法律规定的差异,通过关联企业间的内部安排完成“利润留存”和“价格转移”。企业法人人格被滥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会受到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应当适用企业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追究滥用企业法人人格者的责任,维护国家经济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相关政府部门有权代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主张企业法人人格的否认。

(4)关于劳动者。有观点认为,有权主张揭开公司面纱的“债权人”包括劳动关系中的债权人。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理由如下:(1)劳动者与公司之间不存在面纱,劳资关系的保护与民法上一般债权的保护有较大区别,不属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调整范围;(2)一般不存在公司为拖欠工资而减资、转移资产的情形,劳动者权益受损往往不是因涉及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所致;(3)除民事手段外,还有行政手段对公司进行监管,为劳动者提供救济。

(二)行为要求

行为要件是,法人人格的利用者必须滥用法人人格,消灭法人人格的本质要件——独立财产或独立故意。关于什么构成“滥用”行为,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由于滥用行为种类繁多,也没有统一的判断标准。华盛顿大学法学教授罗伯特·汤普森曾主持过一项关于揭开公司面纱的实证分析,通过对美国各州近2000起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和总结,得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提到的理由多达85种。作者也认为,“滥用”行为不应该用非常具体、固定的行为模式来定义,可以用原则性、列举性的方法去定义,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可以由法官根据各种因素来判断。

在行为要件上,对于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是否需要满足主观标准,历来存在主观滥用说与客观滥用说之争。虽然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公司人格滥用者具有逃避法律义务或契约义务的主观故意,但并不认同主观滥用说。理由是,是否存在主观恶意是一个难以举证的主观因素。在公司人格滥用案件中,债权人受到损害,但他们往往无法知晓公司人格滥用的内幕,如果将这样的举证责任强加给他们,无异于增加他们的举证责任,最终可能因举证不能而影响制度的实施。

(三)结果要求

结果要件是公司人格的滥用必须已经对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设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如果股东的行为违背了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目的,但并未对债权人的利益或社会利益造成损害,则无需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关于对债权人损害程度的要求,笔者认为,由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对公司法两大基石(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独立人格)的动摇,因此是公司法中一种严厉的惩罚措施,只有在滥用行为已经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危及公司制度的健康和社会公平时,才应使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如果对债权人的损害较小,不影响利益均衡制度,且公司有足够的财产补偿债权人的损失,且该损害可以由公司自行救济,则债权人不能提起揭开公司面纱之诉。

二、公司法人资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形

目前,实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国家并不多,多数实行国家均未作出明确系统的规定,实际适用上差异较大。学者们从不同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作了大量的类型学归纳。笔者认为,公司人格的本质构成要件是独立财产和独立意思表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形,应从损害这两个要件的行为和表现形式来概括。损害公司独立财产主要包括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和公司财产不独立两种情形。损害公司独立意思表示主要包括公司人格与股东混同和公司控制过度两种情形。下面分别进行探讨。

1、公司资本严重不足

公司独立财产是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基础,是公司人格的必要构成要素之一。公司独立财产的破坏,将导致公司人格的否定。公司财产首先是指公司资本,公司资本是否充足,应作为判断公司独立人格是否被滥用的客观标准。

所谓“资本充足”或“不足”的指称,不应是法律规定注册相应公司所要求的最低资本,因为现代各国对公司注册的最低资本要求都比较低,有的国家甚至没有任何规定。2 公司的资本不可能为公司经营中产生的债务提供足够的担保,而且,性质相同但规模不同的公司,资本要求也不同,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忽视了公司之间的差异。资本充足的标准应该是与公司业务规模和经营风险相适应的充足资本,这只能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来判断。

关于判断公司资本“严重不足”的时间标准,笔者认为,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可能在公司成立时发生,即股东设立“空壳”公司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也可能在公司有效成立并实际取得独立法人资格之后发生,如转移资产、恶意破产等。因此,判断公司资本是否充足不应存在时间限制。只要公司形式上存在,就存在严重资本短缺的可能性。但并不是所有公司资本严重短缺的情况都要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这取决于是否存在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情况。如果公司成立阶段资本不足,则滥用的可能性更大;而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公司资本短缺很可能是由于经营不善或暂时的资本短缺造成的,在这些情况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就无法适用。 只有在公司资本短缺现象是由于公司独立人格被滥用,如通过分步、有计划地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等情况下,才有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前提。

笔者认为,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导致公司资本严重不足主要分为两种形式:一是注册资本虚假;二是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增加经营风险却不按规定增资,增加公司债务的担保。注册资本虚假的典型案例包括:

1、虚假出资。主要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设立时不交付货币、实物或者转移财产权,在公司登记时欺骗验资机构或者与验资机构串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以办理工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行为。

2、不再缴纳出资。即股东缴足符合公司设立条件的股份,且公司已经成立后,不再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认购股份或者缴纳股份款,最终导致公司的全部资本不能全部筹集完毕,造成公司资本不能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的状况。

3、撤资:即公司成立后,股东将其持有的资本转出公司,导致公司资本的减少。

(二)公司财产不独立

公司财产不独立,即公司财产不能以公司的意志为转移,而是实际掌握在公司股东、董事等手中,成为他们谋取私利或者逃避法律义务的工具。公司财产是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基础和保障。财产不独立,会导致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实践中,导致公司财产不独立的情况主要有:

1、空壳操作。这是指股东为了逃避原公司的巨额债务,抽逃资金或解散、宣告公司破产,再用原有的设备、场地、人员,以同样的经营宗旨另设公司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原公司只是一具空壳,已经丧失了独立人格,滥用原公司独立人格的人与原公司(若尚存在)应当共同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空壳操作还有一种恶劣的形式,即故意采取不年检、连续停业的方式,使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但公司却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公司清算,转移公司财产,逃避债务。此时,由于公司的主体资格已经消灭,滥用公司人格的人应当直接向债权人偿还债务。

2、财产混同。即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杂使用,无法区分。一方面表现在实际经营中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杂,无法严格区分;另一方面表现在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或一家公司与其他公司利益混杂。财产混同在一人公司非常容易发生,因为一人公司的股东单一,股东从事公司事务时缺乏其他股东或公司治理结构的监督和制约。我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有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

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是指公司完全被背后的股东所控制,控制股东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公司,使公司成为其谋取私利的工具,公司的独立意志完全被股东意志或母公司意志所取代,公司丧失了独立意志。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的主要表现有:

1.业务混淆。即公司进行生产经营和交易活动完全是为了股东或其他公司的利益,无法区分交易是公司本身的还是公司股东的还是母公司的。业务混淆一方面表现在一人公司,如股东以个人身份而不是公司代表的身份进行业务,无法区分公司的财务和个人财产。另一方面突出地表现在“关联公司”(或关联企业)中。例如,控股股东为规避特定的不作为法律义务(如竞业禁止)而设立新公司,利用在原公司掌握的信息和技术从事与原公司相同的业务,从而损害原公司的利益;又如母公司为谋求利益统一,在子公司之间形成关联关系。

2、组织结构混乱。公司的组织结构就是法人治理结构,包括公司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察机构。组织结构混乱必然导致公司不能形成独立意向,从而丧失公司法人资格的本质要件。组织结构混乱主要发生在公司之间,突出表现为“一个班子,两个牌子”现象。例如,母子公司共用一个市场部、人力资源部、办公室;母子公司之间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交叉任职次数过多;子公司机构瘫痪,母公司直接操纵子公司的决策活动等。目前,在我国,为了便于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注册两个投资相同、经营场所相同、员工相同的公司的情况十分常见。

(四)公司存在过度控制的情况

过度控制主要发生在关联公司或企业集团中。关联公司或企业集团可能存在人格混杂的现象,或者各公司人格相互独立,没有混杂或猜忌,但由于控制公司对被控制公司的过度控制,被控制公司完全处于从属地位,丧失了决策能力和自身利益。子公司的设立往往是母公司经营战略的需要,因此在资金、合同或人员等方面对子公司进行控制是母公司的天然属性。但是,如果这种控制过度,子公司的独立人格就会不完整。这样,母公司不仅会损害子公司的利益,还会间接损害子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构成过度控制一般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①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和销售活动实施持续、持久和广泛的控制; ②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意图是获取不正当利益; ③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损害了子公司的利益。 3 例如,在跨国公司的国际避税中,母公司在境外设立子公司,将收入从高税区转移到低税区,在低税区缴纳税款后,又留在该地区;再如,为了享受某国或某地区的投资优惠政策,在某国或某地区设立子公司。其实子公司只是在这里有一个注册地,其资本、业务、利润乃至员工都由在别处经营的母公司控制。子公司只是一个空壳,有人形象地称之为“借巢下蛋”。这些都是过度控制的典型例子。

三、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后果

(一)对公司和法人人格滥用者的适用后果

拒绝公司的法律人物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拒绝公司的法律特征,这使公司背后的控制者和操纵者承担了公司的法律责任。未来,公司的独立法律人格仍将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学术界对企业个性滥用者的责任范围有不同的理解kaiyun体育登录网页入口,以及如何与公司的司法实践相协调。公司可以根据债务的原则来偿还其债务,如果不能将公司的责任不合理。 ETS,在大多数情况下,很难将债务完全偿还给公司的债权人。 滥用公司个性的母公司可以将资产或利润转移到其他受控公司中kaiyun官方网app下载app,以逃避债务,因此只能从事母公司的责任,因此,公司和背后的控制者应被视为一项债务

在股东(母公司)操纵多个隶属公司以逃避债务的情况下,责任的主题是否仅限于股东和债务公司,或者扩展到其他相关公司,这些公司已成为股东的股份,而股东则可以越来越多地转移和结合这些公司的股份和股份。因此,有效的债权人救济。

(ii)企业人格否认系统下的责任财产范围

虐待通常会伴随着公司财产或股东的个人财产。

通常,有两个目的地用于公司财产或股东个人财产。

对于第一个案例,是否可以消除公司的资产,而新建立的经济实体或资本降低是一个极大的争议,这是一个很大的争议。现有的财产和滥用公司个性的人的财产,在重新投资构成其他公司的资本的情况下,不应将其置于法律的债权人不应强调公司的债权人。满足其他法律规范的组成部分,其他民法规范可以恢复。

对于第二种情况,即恶意处置,即使获得财产时,债权人也可以撤销撤销权利,因为他没有支付合理的代价,而行使撤销权的行使不应设定交易行为的主观要求,而不应撤销交易行为。

1周·尤苏(Zhou Yousu):新公司法理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98页。

2在英国,有限公司可以根据股份有限的公司有限公司分为有限公司,具体取决于是否持有股票资本,可以根据股东的承诺来建立有限的公司(在公司清算时,根据股东的固定金额为公司的固定金额支付固定金额)。

3参见Shen Guiming,《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57页。

高等法院研究办公室:Liu Yanf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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