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iyun体育登录网页入口 法定代理、无权代理及表见代理

合法代理、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民法第464条第1款: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作为合同当事人,具有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主体资格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民事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民事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没有民事能力就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但有民事能力并不一定就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第13条:自然人从出生起至死亡为止,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自然人出生时开始,到自然人死亡时结束。自然人的民事能力分为无民事能力、限制民事能力、完全民事能力。

不同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可能不同,有无效、有效、待决等。

因此,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为规避合同风险kaiyun体育,需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身份进行审查,审查其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资格和条件。若对方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条件,此时签订的合同可能面临无效或生效待定的风险。即使合同成立,能否实际履行也存在不确定性。

1. 法定代理人

法律代理主要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代理,最常见的例子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民法典》第十八条:成年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能够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行为必须由他的法定代理人实施,或者经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为了获取利益或者与其他年龄、智力相适应的目的独立实施民事行为。

第二十条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民事行为;

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

八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无法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他的法定代理人实施,或者经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利益的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

简单概括就是,未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必须有法定代表人代理;

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为了获取利益或者与其年龄、智力水平相适应的目的独立实施民事行为能力;

年龄在16周岁至18周岁之间,能够自理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相当于成年人;否则,视为8周岁至16周岁之间;

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 未经授权的代理

无权代理一般包括三种情况:

(1)没有委托书,即从始至终没有委托书;

(2)超越代理权限,即存在代理关系,但是超出了代理关系所确定的代理权限;

(3)代理行为在代理权终止后实施,即原来有代理关系,有代理权,但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

《民法典》第171条: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继续代理,未经委托人追认的,对委托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受托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受托人未声明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的行为未经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的行为未经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要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请求行为人赔偿所受的损失。但是,赔偿范围不得超过受托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与行为人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关于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如果经过追认,该合同有效;但是如果未经追认,该合同对委托人而言无效,但是对方当事人仍可以要求无权代理人履行债务。

3. 表见代理

关于表见代理,我之前写过一篇文章,题目叫《表见代理制度》,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看看,这里我简单总结一下。

《民法典》第172条规定:当事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继续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当事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构成表见代理的要件主要有两个:(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不管是越权还是终止代理,本质都是行为实施时没有代理权);(2)相对人善意、无过错,即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四、案件

案号:(2023)沪0115民初40504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沙洋XX公司是否为共同借款人。对此,法律规定,代理行为人没有授权委托书、超越授权委托书或者在授权委托书终止后继续代理开yun官网入口登录APP下载,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行为人有授权委托书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虽然两被告均确认贾某未取得沙洋XX公司的授权对外借款,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原告与沙洋XX公司在苯并呋喃酮生产项目上存在合作关系,该项目约定贾某代表沙洋XX公司负责协调沙洋XX公司对内对外合作事宜。可见,贾某与沙洋XX公司并非完全没有关系。 其次,从借款协议的内容及履行情况看,借款协议约定贾某可以选择以沙洋XX公司的名义向原告开具销售发票,借款金额直接支付给沙洋XX公司,实际借款金额确实进入了沙洋XX公司的账户,抵扣借款的销售发票也是以沙洋XX公司的名义开具的,因此,看上去原告认为贾某充当了沙洋XX公司对外借款的代理人。第三,贾某可以轻易拿到沙洋XX公司的公章盖在借款协议上,由此可见,即便贾某没有取得沙洋XX公司的授权,沙洋XX公司本身也存在管理上的过错。综上,本院认为,就600万元的借款而言云开·全站APP登录入口,贾某的行为可以构成表见代理,其签订的借款协议对沙洋XX公司具有约束力。 对于30万元的借款,虽然贾某在微信中没有具体说明借款人是谁,沙洋XX公司的工作人员也不在微信群中,但款项还是被转入了被告沙洋XX公司的账户。如前文所述,贾某存在代理沙洋XX公司借款的行为,这让原告有理由相信这笔借款仍是两被告的共同借款。另外,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如果原告凭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主张其与收款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而收款人主张其是为了偿还其他债务,则收款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虽然被告沙洋XX公司提出该笔款项的性质是代被告贾某收款,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因此,本案采纳原告的诉求,认定该笔款项也属于两被告的共同借款。

案号:(2023)Hu0117闽初7126

本院认为,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继续代理,未经委托人追认的,不发生对抗委托人的效力。代理人实施的行为未经委托人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进行。

本案中,第三人以被告名义与原告签订了《居间合同(买卖)》。合同中明确了买卖双方、拟出售房屋所在地、房屋总价款、定金数额、价款支付期限或支付方式、税费负担、违约责任等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合同已经成立。合同中虽然没有明确房屋交付、过户时间等事项,但这些事项可以在后续履行过程中根据履行程度进行协商确定,因此不能以此为由否定合同已经成立的事实。但本院认为,合同所涉及的房屋归被告林某所有,该合同是第三人代表被告和原告签订的。 签订合同时,第三人并未向被告提供委托其代为销售房屋的授权委托书,亦未授权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因此,在被告追认第三人的代理行为之前,该合同对被告林某而言不生效。换言之,在被告追认第三人的代理行为之前,原告与被告之间虽然该合同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同时,在第三人的代理行为被追认之前,原告有权提出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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