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iyun体育登录网页入口 山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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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公司设立、变更及
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指引(试行)
津津监字[2023]3号
各城市金融办:
为规范全省金融租赁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工作,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8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金融租赁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 年 6 月 1 日
(本文件已公开发布)
设立融资租赁公司,
工作变更与终止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行为,促进我省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2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程序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融资租赁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
本指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 从事融资租赁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处理好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的关系。
第四条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各地级市金融办(以下简称“市金融办”)是我省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部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在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指导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金融租赁公司监管政策,指导市金融办开展监管工作。
各城市金融办按照相关权限负责对辖区内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进行前期研究,并负责辖区内金融租赁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综合评估融资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申请设立、变更、终止的相关材料,认定其是否具备设立、变更、终止的条件。经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督局”)商定意见后,省市场监督局通知注册地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为企业办理登记。
第五条 省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太原分行、山西银保监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调配合做好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融资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商定。融资租赁公司名称应当标明“融资租赁”字样。非融资租赁公司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融资租赁”等可能使社会公众误认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字样。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1.7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并一次性全部以现金缴足。
(二)具有公司章程和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主要股东为企业法人,资信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近三年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各股东投入的资金均为自有货币资金,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银行借款等债务资金、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投入。本指引所称主要股东是指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
(四)主要股东应具有与拟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相适应的资产规模和财务实力,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办法;
2、公司财务状况良好,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盈利;
3.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4、承诺三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5.其他审慎准入条件。
(五)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信用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近三年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经济、金融工作,至少一名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融资租赁从业经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金融风险管理、供应链管理、法律、金融等相关行业工作经历或从事相关金融企业经营管理五年以上。
(六)注册地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省地方金融监督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融资租赁公司的名称、地址、注册资本(及具体出资计划)、经营范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以及公司设立规划、发展战略、责任承诺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拟设融资租赁公司概况、市场分析、效益预测、风险评估等);
(三)公司章程和组织架构、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重大内部控制制度;
(四)各股东的出资协议、出资承诺及出资能力证明材料;
(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各法人股东的股东会(董事会)关于设立公司的相关决议、法人营业执照原件或者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主要股东最近两年、其他股东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财务会计报表及附注)以及最近一期(申请日前三个月内)的财务会计报表;
(八)内资股东企业信用报告;
(九)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包括身份证(或护照等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个人简历、最高学历及学位证书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信用报告(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无法提供个人信用报告的,应当提供本人签字确认的相关承诺书)、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10)公司实际经营场所的房产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十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股东关联关系的法律意见书;
(十二)涉及国有资本的,还应当提供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国有资本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相关决议;
(十三)股东承诺书;
(十四)省地方金融监督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在本省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含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协商机制进行云开·全站apply体育官方平台,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达成一致意见后办理工商登记。
省、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整理、归档相关申请材料、核准文件等。
第十条 融资租赁公司须定期登录全国融资租赁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及时登记其融资租赁业务,按规定上传季度、年度报告,及时报告变更情况。新设立的公司须在成立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基本信息报送。融资租赁公司须明确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公司总经理为信息报送第一责任人,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十一条 融资租赁公司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参照本指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融资租赁业务3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二)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最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四)已纳入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监管名单;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立分支机构企业所在地市金融办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书面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拟设金融租赁公司分支机构的概况、市场分析、效益预测、风险评估等);
(三)融资租赁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四)融资租赁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融资租赁公司最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财务会计报表及附注)以及最近一期(申请日前三个月内)的财务会计报表;
(六)融资租赁公司住所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意见,公司是否被列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名单,以及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的证明;
(七)营业场所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房产证复印件);
(八)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或护照等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个人简历、最高学历及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信用报告;
(九)省地方金融监督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融资租赁公司下列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根据具体变化情况提供下列信息。
(一)名称变更(不包括名称中“融资租赁”字样及停止融资租赁业务)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
2.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4.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
2.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
3、拟任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拟任法定代表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信用报告;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6.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注册资本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
2、股东大会同意该变更决议;
3、新增法人股东或申请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供法人股东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新一期财务会计报表(申请日前三个月内),股东出资能力应当符合本指引第七条的规定;
4、股东的出资承诺书及出资能力证明材料;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实缴注册资本验证报告;
6、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7、营业执照复印件;
8、涉及国有资本投资的,还应当提供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公司董事会)同意变更注册资本的决议文件;
9、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供债务处理方案、通知债权人的文件和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四)住所或经营场所变更
1.跨设区的市变更住所的,除经住所所在区的市级金融办审核外,还须经住所迁入市的市级金融办出具审核意见。禁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变更注册地址;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
3.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变更的决议;
4、经营场所证明文件(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房产证复印件);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6.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股东变更及股权结构调整情况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
2.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
3、股权转让协议;
4、拟入股融资租赁公司的法人股东,应当提供最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含财务会计报表及附注),以及最近一期(申请日前三个月内)的财务会计报表。股东出资能力须符合第七条的相关要求;
5.股东的出资承诺书及出资能力证明材料;
6、拟任股东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向原股东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付款凭证或者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拟入股融资租赁公司的法人股东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营业执照复印件;
8、涉及国有股权转让的,还应当提供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国有资本转让的决议文件。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
2.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
3、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包括身份证(或护照等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个人履历、最高学历及学位证书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信用报告(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无法提供个人信用报告的,须提供本人签字确认的承诺书)、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七)合并、分立
1、合并、分立申请书(载明被合并、分立公司的基本情况、合并、分立的原因、合并、分立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名称及持股比例等);
2、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合并、分立的决议;
3、原融资租赁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合并或分立后的融资租赁公司章程;
5、合并、分立后新设立或存续公司的拟任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信息,包括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等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个人履历、最高学历及学位证书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信用报告(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无法提供个人信用报告的,应出具承诺书并签字确认)、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6、原融资租赁公司最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含财务会计报表及附注)、最近一期(申请日前三个月内)的财务会计报表;
7.原融资租赁公司资产、债务(包括未决诉讼、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承继情况说明;
8.合并或分立后各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规范、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9、公司合并、分立后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房屋租赁协议或房产证复印件);
10.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八)分公司经理变更
1.分行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
2.分支机构所属法人批准变更的决议;
3、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拟任分行长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信用报告;
5.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变更分行名称
1.分行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
2.法人同意变更的决议;
3.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分支机构营业地点变更
1.跨区变更住所,除经所在地市级金融办调研外,还需所在地市级金融办出具调研意见。禁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变更注册地址;
2.分行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
3.法人同意变更的决议;
4、经营场所证明文件(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一)省地方金融监督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融资租赁公司成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失去联系”企业:无法联系到;到企业注册地址实地检查无法找到;虽然可以联系到公司工作人员,但是不知道并且无法联系到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连续三个月未按要求报送监管信息。
融资租赁公司成立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开yun官网入口登录APP下载,将被认定为“空壳”公司:未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监管信息显示近半年内未开展经营活动;近半年内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近半年内无社保缴纳记录。
对于存在“失联”、“空壳”等经营异常的融资租赁公司,地方监管部门应当督促其整改,并将整改验收结果及意见报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验收合格的,可纳入监管名单;拒不整改或整改验收不合格的,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并督促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或主动注销登记。
融资租赁公司自成立以来,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指引规定的经营活动云开·全站apply体育官方平台,且违法情节轻微、整改验收合格的,可纳入监管名单;整改未通过验收或者违法情节严重的,由省金融监管局依法处罚、取缔或者协同市场监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融资租赁公司依法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市金融办确认,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及时公告终止经营。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 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1)融资租赁业务;
(2)租赁业务;
(3)与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有关的租赁物购置、残值加工及修缮、租赁交易咨询、接受租赁押金;
(四)转让、接受融资租赁或租赁资产;
(五)固定收益证券投资业务。
第十七条 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从事下列业务或者活动:
(一)从事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业务、发放贷款或者委托他人发放贷款业务;
(二)以融资租赁为幌子,进行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3)向其他金融租赁公司借入资金或者变相借入资金;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或者要求地方政府为租赁项目提供担保、承诺还款等;
(五)虚假出资、虚假租赁物,以已设定抵押、权属有争议、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或者权属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租赁物的合同价值与实际价值明显不符的;
(六)与关联企业进行低价购买高价支付租赁物、高价出租低价支付等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则的交易;
(七)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故意虚构融资租赁项目通过公共渠道融资;
(八)以暴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索取债务的;
(九)向清偿能力明显不足的客户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10)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等筹集资金、转移资产;
(十一)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融资租赁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指引由省级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对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指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附录:
1、设立XX融资租赁公司的申请书
2. 出资协议
3. 投资者承诺书
4、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5.融资租赁公司法人设立登记表
6.融资租赁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登记表
7.融资租赁公司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备案
附录:
Shanxi省份地方财务监督和行政局的通知就发布了“建立,变更和终止金融租赁公司(审判)的准则”。
Shanxi省份地方财务监督和行政局的通知,就“建立,变更和终止金融租赁公司(审判)的指南(审判)发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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