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元棋盘财神捕鱼官网版下载2023 供应商的超期“质疑”是否应当拒收
一、案情回放
某代理机构接受某局的委托,对一项政府购买服务的采购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然而,到了2018年9月11日,评标结果显示,由于投标人数量不足三家,招标活动不得不宣布作废。当天发布的公告中明确指出:“招标无效,投标人数量未达到三家要求。”2018年9月25日,某科技公司向某代理机构递交了《对中标结果的质疑书》,在书中提出了以下疑问:首先,请求公开评标委员会评委的所属工作单位信息;其次,指出此次招标在开标、评标、定标环节并未严格遵循既定程序。
2018年9月27日,该代理机构作出回应,指出科技公司提出关于采购结果质疑的期限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限,因此决定不对这一质疑进行受理。
2018年10月16日,一家科技公司向该市财政部门提出投诉,指出:首先,要求公开评委所属的工作单位信息;其次,指出本次招标过程未严格遵循既定程序,包括开标、评标和定标环节;最后,对某代理机构对其质疑事项未予受理的决定表示错误。
2018年10月19日,该市财政部门发布的《投诉处理决定书》中明确指出,投诉者对采购结果的疑问已超出了法定的质疑时限,不满足法定投诉接受的标准,因此决定不予受理该投诉。
科技公司对此不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取消某市财政部门颁布的《投诉处理决定书》,并重新对招投标工作进行审查和评估。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政府采购法》中的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第十条均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提出质疑的时限作出了明确规定。该采购活动因参与投标的企业数量未达到三家而终止,相关采购结果依照法律规定于2018年9月11日进行了公布。然而,科技公司直至2018年9月25日才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因此,科技公司对于该采购项目中标结果的质疑已经超出了供应商依法可以提出质疑的时间限制。某代理机构据此认为,关于采购项目结果的质疑已超出了法定期限,不予受理的回复并无不妥;某市财政部门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科技公司的投诉作出驳回,此举符合法律法规。因此,法院最终判定,驳回科技公司的诉讼要求。
二、引发问题
该案最终由法院判决驳回了科技公司的诉讼要求,因为科技公司对采购结果的质疑已经超过了法定的期限。代理机构对此质疑未予受理开元棋官方正版下载,并给出了相应的答复,而财政部门也做出了驳回投诉的处理决定,这些做法都是恰当的。在此,作者不对案件实体合法性或相关机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深入探讨,只是希望对代理机构在法定质疑期限外接收质疑并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这一做法进行一番分析和研究。目前,业界对此存在不同的观点和做法,有的主张接收质疑,以便供应商在心理上更容易接受,然而处理结果却是由于质疑超出了法定期限,因此不予受理;而有的则主张直接拒收,不予处理。若对不予接收的情况不予处理,便可能重现先前案例中描述的状况,进而可能触发投诉、复议以及行政诉讼等事件,从而造成行政资源的无效消耗。若采购方或其代理机构径自拒绝接收,依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条款,未经质疑的投诉,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有权不予接受,此举有助于降低行政资源的浪费;同时,它还能确保政府采购工作的时效性和连贯性,提升采购效率。那么,这两种看法究竟谁对谁错呢?在我看来,截至目前,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尚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我想对这两种不同的观点和做法进行一番分析,旨在提出一种更为合理且恰当的处理思路和方法,恳请各位专家和同行提出宝贵意见和指正。
1、“拒收”质疑的由来
在财政部颁布的《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出台之前,所谓的“拒收”质疑仅是部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采取的一种行为或表述,国家相关机构并未对此作出具体规定。然而,随着财政部94号令的发布,对于“拒收”质疑的界定已经变得清晰明确;94号令第十三条明确指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绝接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提交的质疑信,并在收到质疑信后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并需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及其他相关供应商。”第三十六条则规定:“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财政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整改;若情节严重,将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处分,并予以通报:(一)拒绝接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提交的质疑信……”由此可见,财政部制定的规章首次对“拒收”质疑进行了明确规定。
2、“拒收”质疑的合法性
依据财政部发布的第94号令第十三条内容,采购主体及代理机构不得拒绝接收质疑方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质疑信,且需在接函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核实并给出回应,同时需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方及其他相关供应商。然而,此规定虽明确了对于法定质疑期内提交的质疑信的回复处理方式,但对于质疑信在法定期限之后提交的接收及处理办法,则未给出具体说明。
作者认为,根据94号令第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推断出采购方和采购代理机构或许可以拒绝接收质疑方在法定质疑期限之后递交的质疑信,但无法推断出他们必须或必然拒绝接收这些质疑信。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于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外提交的质疑信,拒绝承认其合法性,这一做法值得我们深思。采购人作为公权力机构,在处理供应商的质疑时,应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因此,他们不应拒收超期的质疑信。反之,若以私权原则行事,即“法无禁止皆可为”,则可以拒收超期的质疑信。在我看来,政府采购是国家财政支出的关键领域,涉及的是公共资金,与商业采购有本质区别。政府采购肩负着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责。采购人,尤其是政府机构,不仅是相关法律和制度的制定者,还应当是执行者。作为政府采购的核心参与者,他们有义务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并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对包括采购人在内的所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各方进行了规范,旨在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据此,我认为采购人应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即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外发出的质疑信。
三、他山之石
在尚未发现《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条款对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质疑信件应予接收或拒绝的具体规定之前,我们应首先审视《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条款的基本原则和立法宗旨,并努力探寻最契合立法精神和意图的处理方式。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所发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释义著作(以下简称采购法释义)对第五十二条的解释如下:其立法宗旨在于明确供应商质疑的适用范围、所需条件、时间限制以及具体方式。供应商有权对政府采购的相关事宜提出质疑,这一规定凸显了供应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法律条文。为确保供应商能够恰当行使此权利,并避免其滥用质疑权,必须对供应商提出质疑的具体条件、适用范围、时间限制及方式方法进行详尽规范。根据本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针对供应商就政府采购相关事宜提出质疑的相关条款,涵盖了以下几层含义:… …其中,第三点涉及质疑的有效期限。政府采购活动持续进行,若供应商觉得采购文件、流程以及中标或成交结果对其权益造成了损害,理应立即提出质疑。若不这么做,可能会对采购活动的连贯性造成负面影响。据此,法律规定,供应商需在得知或应知权益受损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方提出质疑;若未在此期限内提出,采购方有权拒绝受理质疑。在实施本法规中涉及供应商就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疑问提出质疑时,需关注以下几点:首先,供应商需在规定时效内提出质疑,若逾期,则可能对质疑回复工作造成影响。据此,可以明确,政府采购法规定,对于超出法定质疑期限提交的质疑函,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虽可不予理睬,但并非必须拒绝;此外,对于采购法第五十三条的解释中,虽强调采购人无论质疑事项是否合理,都应认真对待并按时以书面形式回复,但并未具体说明将超出法定质疑期限的质疑视为拒绝处理的具体规定。
财政部门在审查收到的投诉时,发现所有投诉事项均超出了规定的有效期限处理要求。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文件中明确指出:“……二、不予受理的投诉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中提到:若财政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投诉人并非参与投诉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当事人,被投诉方不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有投诉内容均未经过质疑程序,投诉事项已超出有效期限,或者投诉是以非法律文书形式提出等情况,则应将其视为无效投诉,不予接受,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投诉人说明不予受理的具体原因。据此,财政部门在审查投诉时,若发现投诉事项已超过有效期限,则应将其认定为无效投诉,不予接受,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具体理由。
3、人民法院对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案件的处理
自2015年5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8号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或自诉案件后,必须接受诉状,并出具书面凭证,同时标明收到日期。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或自诉,法院应立即进行登记并予以立案。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起诉或自诉行为,法院需明确指出;第七条中规定,若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文件和资料不符合标准,法院应一次性通过书面形式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更正。若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更正,法院在决定是否受理案件的时间计算,应从收到更正材料的那一天开始。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修正的,其诉状将被退回并登记备案;若当事人执意提起诉讼或自诉,将面临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的裁定或决定。即便在修正后,若仍不符合规定要求,同样将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的裁定或决定。第九条中规定,法院在接到起诉或自诉案件后,必须出具书面裁定或决定,并详细说明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的原因;同时,必须对所有收到的诉状进行登记,并注明接收日期;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或自诉,应立即办理登记立案手续;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需进行解释说明;对于无法立即判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若在法定期限内仍无法作出决定,则应先行立案;对于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的情况,必须出具书面裁定或决定,并详细说明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的理由。
4、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对质疑处理的规定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质疑处理办法》第十六条明确指出,以下情况之一的质疑将不予接受:……其中,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质疑的;……此外,若质疑函的格式不符合前述(一)至(九)款中的任何一款,且存在修改或调整的可能开元棋app官方下载,则需通知质疑者,要求其在有效期内对质疑函进行修改,并重新提交。若在有效期限结束前,质疑者未再次提交质疑,或即便重新提交,其内容依旧不符合既定的格式要求,采购中心将不予接受。对于不予接受质疑的情况,应向质疑者发放质疑拒收通知单(详见附件2)。
四、笔者愚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及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的相关规定,若供应商的询问或质疑超出了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授权的范围,采购代理机构应指导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绝接收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且需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并通知相关供应商。对于超过法定质疑期提出的质疑函,可参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处理质疑的方式,即采购中心不予受理时,应向质疑人发出拒收单。质疑人需在质疑函上注明具体交付时间并签字盖章,若现场发现供应商明显超出法定质疑期提出质疑,应向其说明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的质疑规定,并告知不予受理。若无异议,应出具拒收通知书;若质疑人或其授权代表坚持质疑,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则需出具载明不予受理理由的书面决定。
作者认为,供应商提出质疑的原因或许在于他们觉得招标采购文件存在偏向性、不公平性或排他性,这不利于他们参与招标采购;或许受到某些政府采购相关人员的煽动或挑拨,企图通过质疑甚至投诉来推翻依法产生的中标结果,进而重新进行采购;或许仅因中标人的产品品牌或报价,就断定其产品不符合采购要求,或认为报价无法满足项目需求,而忽略了对手的技术进步和成本降低等因素;还有部分供应商过去在招标采购中鲜有失败,习惯将自己视为行业领军者,一旦未能中标,尤其是报价不高于中标者,便认为采购方、采购代理机构或评审专家等存在不公正行为;另外,一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业能力不足、服务水平低下,所组织的采购活动不规范,流程僵化,导致出现各种错误,甚至多处同时出错;此外,随着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和政府采购活动的普及,许多供应商在参与多个项目采购后,通过观察和学习,对政府采购的规定和流程有了更深的了解,他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升开元ky888棋牌官网版,维权意识和行为也显著增多。
以上多种原因是造成供应商进行质疑投诉的缘由。面对供应商对采购文件、采购流程、采购结果的不满,若认为自身权益受损并提出质疑,我们绝不能采取拒收超出法定质疑期限的质疑函等简单且粗暴的工作方式。尤其是当这种错误是由于我们采购方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责任所导致时,若不能有效解决,可能会加剧矛盾,甚至可能引发诉讼信访等严重问题或群体性事件。因此,采购方和采购代理机构在遇到质疑时,必须保持冷静和尊严,依法理性地处理问题。要学会站在供应商的角度思考,理解他们的感受和处境。忽视、压制、官腔或拖延战术只会加剧矛盾。这种做法无法阻止质疑人故意或为了达到目的而故意混淆质疑函的交付时间,给采购方和采购代理机构带来处理质疑的困扰,并可能导致因无法证明质疑函的实际交付时间而陷入被动的投诉纠缠之中。
对采购过程中的疑问和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法规,供应商在权益受损时有权选择的主要解决方式,也是确保采购活动公正性、解决争议的关键环节。采购代理机构在处理供应商对质疑的关切时,需面对诸多法律和政策层面的挑战。伴随政府采购领域的迅猛发展,供应商的维权意识日益提升,对供应商质疑处理法律制度的规范化与完善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我们不仅要确保业务代理的专业性,还需深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掌握争议解决的方法、类型及法律依据。同时,提升质疑答复书的论证水平,注重引用经典案例,确保对质疑事实、法律争议以及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依据等具有法律逻辑性的理由进行充分阐述。当前,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处理质疑时存在不专业的问题,代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法律知识掌握不足,导致处理质疑的态度较为随意,缺乏法制观念。作为投诉的前置环节,质疑本应起到“防火墙”的作用,但这一作用并不显著,因此近年来供应商的投诉、行政复议乃至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显著增加。据相关消息,我国法院系统正在着力提升裁判文书的释理说法水平。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的6月1日发布了《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对如何有效推进这项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对此,个人认为,在政府采购环节中,我们能否借鉴法院系统对裁判文书质量的高标准,切实加强质疑与投诉处理决定的文书拟定工作,值得深思。在处理质疑的过程中,采购方及其代理机构需阐释法律依据、阐述事实真相、讲清道理人情、注重语言条理,以此提升质疑投诉处理决策的理论深度和易于理解的程度,确保政府采购中的“法理”在回应质疑时能够清晰表达、易于辨识、赢得人心。项目经办人在处理答复质疑时,需确保公正性、法学理论的深入、文书的说服力和逻辑严密性,以及文笔的流畅度。若采购方及其代理机构能依照这一高标准完成质疑答复工作,将有助于在初期解决矛盾,从而在后期显著降低应对投诉和其他纠纷所需的精力。供应商的投诉、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也将大幅下降,同时,还能在处理类似事项时积累丰富的素材和宝贵经验。规范的质疑答复制作将迫使政府采购从业者提高编制采购文件及采购项目质量的能力,而详尽释法说理的答复则能实现法制与社会的双重效益,既可降低供应商的投诉、行政复议乃至行政诉讼的发生,提升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效率,降低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的成本,亦能减少采购方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后期处理上的费用和精力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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