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元ky888棋牌官方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21修正「全文」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为确保适龄儿童和青少年能够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确保义务教育的顺利开展,并提升全民族的素质水平,依据宪法及教育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法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规定的,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形式,同时也是国家必须提供保障的公益性质的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义务教育需遵循国家教育指导原则,推行素质教育,提升教育水准,确保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在道德、智力、体能等多方面得到均衡发展,从而为造就具备理想、道德、文化和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未来接班人打下坚实基础。
第四条 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与少年,无论男女、民族、种族、家庭经济条件、宗教信仰如何,均有权依法获得平等的义务教育,同时亦应承担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
第五条,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需严格执行本法律所规定的各项责任,确保适龄儿童和青少年能够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
适龄儿童与少年的家长或法定监护人,需依照法律规定,确保他们按时入学,并顺利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习。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需依照法律法规,严格遵循既定标准,全面完成教学与教育任务,确保教学与教育品质达标。
各类社会团体与个人均需致力于营造有利条件,确保适龄儿童和少年能够顺利接受义务教育。
国务院及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需科学分配教育资源开元棋app官方下载,推动义务教育实现公平发展,提升条件较差学校的办学水平,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村和民族地区能够实施义务教育,并保障经济困难家庭及残疾适龄儿童、少年能够顺利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的管理工作由国务院负责领导,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规划并实施,而县级人民政府则承担主要的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政府的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执行义务教育相关事务;同时,其他相关部门亦在其职责权限内承担起推进义务教育实施的职责。
第八条,我国政府的教育督导部门负责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工作在法律法规执行、教学质量和教育资源的均衡发展等方面进行监督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以报告形式向公众公开。
第九条规定,任何社会团体或个人均有权就违反本法的举动,向相应的国家机构进行举报或投诉。
若出现严重违反本法律的重大情况,导致义务教育无法正常进行,并引发严重的社会反响,相关负责领导或教育行政部门的主管人员必须主动承担责任开元ky888棋牌官方版,并据此提出辞职。
第十条 对于在实施义务教育过程中贡献卓越的社会团体及个人,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将依据相关条例,进行表彰与奖励。
第二章 学生
凡儿童年满六周岁,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应确保其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在条件尚不成熟的地区,入学年龄可适当推迟至七周岁。
适龄儿童或少年如因健康状况需推迟入学或暂停学业,其法定监护人,包括父母或其他指定人员,需提交相关申请,该申请需经当地乡镇政府或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并予以批准。
第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儿童和青少年无需参加入学考试即可入学。地方政府需确保这些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学校附近顺利完成入学手续。
适龄儿童或少年若在非户籍地随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居住,他们有权在当地接受义务教育。为此,当地政府需确保他们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至于实施的具体措施,将由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县级政府的教育管理部门负责保障本辖区内军人子女享有义务教育的权利。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及乡镇政府负责统筹安排并推动适龄儿童和少年入学,同时积极协助解决他们在接受义务教育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并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适龄儿童和少年中途辍学。
居委会和村委会配合政府执行任务,推动适龄儿童和少年顺利完成入学手续。
第十四条规定,任何用人单位不得雇佣那些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或少年。
经国家规定批准,专门招收适龄儿童和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技能培训的社会机构,必须确保这些儿童和少年能够接受正规的义务教育;若这些机构自行开展义务教育,则必须获得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正式批准。
第三章 学校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需依据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和少年的居住数量及分布情况等因素,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对学校布局规划进行制定或调整。若新建居民区需配套学校,则学校建设应与居民区开发同步推进。
学校在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循国家制定的办学规范,满足教育教学的实际需求;同时,还需遵守国家关于校址选择和建筑标准的相应规定,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
第十七条规定,县级政府需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寄宿学校,以确保那些居住偏远、年龄符合要求的儿童和青少年能够顺利入学,接受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
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在经济发展较为先进的区域,设立专门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和少年的学校或班级。
第十九条视需设立对应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或班级,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针对视力、听力语言以及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和少年提供义务教育。此类学校或班级需配备适合残疾儿童和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的场地与设施。
普通学校理应接纳那些具备接受普通教育条件的残疾适龄儿童和少年,让他们能够随班学习,同时,学校还需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学习和康复支持。
第二十条规定,在县级行政区域及以上级别的地方政府,依据实际情况,需为那些年龄符合条件且存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列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设立专门的教育机构,以执行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罪分子以及那些被实施强制教育措施的青少年,必须确保他们接受义务教育,并且所需的所有经费将由政府负责提供保障。
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教育管理机构需推动学校实现均衡成长,努力减少不同学校在办学条件上的差异。同时,严禁将学校划分为重点与非重点两类。此外,学校内部也不得设立重点班与普通班。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教育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公立学校的性质进行更改或采取任何形式的变通。
第二十三条,各级政府及其相关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负责维护学校周边的治安环境,确保学生、教师以及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向学校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学校需构建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及应急响应机制,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强化管理措施,迅速排查并消除潜在风险,以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会定期对学校的建筑安全状况进行审查;对于那些需要修缮或更新的,会立即进行相应的维修和改造工作。
学校严禁雇佣那些曾因故意犯罪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宜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个人担任教职员工。
第二十五条规定,学校在收费上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禁采取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形式来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六条规定,学校必须执行校长责任制。校长需满足国家所设定的任职标准。校长职务的任命,需由县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依照法律程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规定,若学生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学校应进行必要的批评与教育,且严禁将其开除。
第四章 教师
第二十八条规定,教师应遵循法律赋予的权利,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以身作则,展现出崇高的师德风范,对教育事业保持坚定的忠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教师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时,需秉持公平原则对待每一位学生,重视学生之间的个性差异,实施有针对性的教学,以推动学生全面而充分的成长。
教师需维护学生的自尊,严禁对学生进行任何形式的歧视,包括但不限于体罚、变相体罚及侮辱学生尊严的行为,同时必须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三十条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我国设立了一套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岗位体系。该体系将教师岗位划分为初级、中级以及高级三个层次。
第三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机关需确保教师获得应有的薪资待遇、福利保障及社会保险,同时提升教师的工作与生活环境;此外,还需优化农村教师薪资经费的保障体系。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能够获得专项岗位的补贴。而在民族地区以及偏远贫困地带工作的教育工作者,则可以享受针对艰苦贫困地区的额外补贴。
第三十二条规定,地市级以上政府需强化对教师培养的投入,并实施相应策略以促进教师教育的进步。
县级政府的教育管理部门需在本辖区范围内公平分配教育资源,促进校长与教师的专业发展及岗位轮换,并致力于提升条件较差学校的整体水平。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及地方各级政府积极倡导并扶持城市学校的教师以及大学毕业生前往农村及少数民族地区,投身于基础教育的教学工作。
国家积极倡导高校毕业生投身农村及民族地区,通过志愿者身份进入师资短缺的学校进行教育教学工作。县级政府的教育主管部门依照法律程序对其教师资质进行认证,且将他们的服务年限视为正式工作年限。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四条规定,教育教学活动需遵循教育规律,贴合学生身心成长特征,面向所有学生,实现教书与育人的结合。同时,应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内容在教学中相互融合,重视提升学生的独立思考、创新以及实践等综合能力,以此推动学生的全面进步。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特点和现实状况,对教学体系、教育内容及课程安排进行规定,对考试体系进行改革,同时优化高级中等学校招生流程,积极推动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
学校与教师依据既定的教学大纲和课程安排,积极进行教育教学工作,确保各项活动符合国家规定的最低质量标准。
我国倡导各类学校及教师采纳启发式等多样化的教学方法,致力于提升教学与教育的整体质量。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将德育工作置于核心位置,将德育理念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组织与学生年龄阶段相匹配的社会实践活动,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方协同的思想道德教育网络,助力学生塑造优良的思想道德品质和良好的行为习惯。
第三十七条学校需确保学生有足够的课外活动时间,并需组织各类文化娱乐性质的课外活动。同时,社会公共的文化体育设施应向学校开放,以便于其进行课外活动的开展。
第三十八条规定,教科书需依照国家教育政策及课程标准进行编制,其内容追求简洁,严格筛选必要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注重经济性及实用性,确保教材品质。
国家机关的公职人员和教材审核专家,均不得直接或间接介入教材的编写活动。
第三十九条我国实施教科书审查机制。该审查的具体措施由国务院的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第四十条规定,教科书的定价需由省级、自治区级或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价格管理部门联合相应的出版管理机构共同决定,并需遵循微利原则。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规定,我国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体系,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依据本法律规定,对义务教育经费进行保障。
国务院及地方各级政府将义务教育所需资金编入财政计划,依据教职工编制、薪酬以及校园建设、学生人均公用经费等标准,及时且足额地划拨义务教育资金,以保障学校日常运作及校舍安全,并确保教职工的工资按规发放。
国务院及地方各级政府应确保用于推行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增幅超过常规财政收入的增幅,以确保基于在校生数量的义务教育费用持续上升,同时确保教职工薪酬和每位学生平均的公共经费也逐步增加。
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与教育行政部门共同负责设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的基本额度,并依据经济及社会的发展态势进行必要的适时调整。在制定和调整这一标准时,必须确保其能够满足教育教学的基本需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可依据各自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设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的标准,该标准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要求。
特殊教育学校或班级的学生,其人均公用经费的数额理应超过普通学校学生的人均公用经费数额。
第四十四条规定,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由国务院及地方各级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承担,具体统筹落实工作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地区的义务教育经费需求,需由各级政府依照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分项目、按比例进行分担。
各级政府向经济条件不佳的适龄儿童和少年提供免费的教材,并对寄宿学生的生活费用给予资助。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需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出义务教育所需资金。
县级政府制定预算时,不仅要对农村和条件较差的学校给予更多支持,还需确保义务教育经费的分配实现公平合理。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需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进行规范,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并对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进行规范化管理,以支持并引导各地政府加大对义务教育的资金投入。各级地方政府需确保上级政府拨付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严格按照规定用途用于义务教育领域。
第四十七条国务院以及各级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依据实际情况,专门设立并划拨专项资金,旨在支持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推行和实施义务教育。
第四十八条我国积极倡导社会团体与个人对义务教育进行捐助,同时支持依照国家关于基金会管理的相关法规,创建义务教育专项基金。
第四十九条规定,义务教育所需资金必须依照预算安排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或转移义务教育资金,亦不得对学校进行非法收费或强制分摊费用。
第五十条规定开元棋盘app官方版下载_开元棋盘app官网版下载-跑跑车,县级以上政府需设立并完善对义务教育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管及数据公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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