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元棋盘财神捕鱼官网版下载2023 中国出版自由第一案——蔡晓伟涉嫌非法经营罪二审辩护词

地方法院如何违宪限制新闻自由?

——蔡晓伟在涉嫌非法经营案二审中的辩护陈述

尊敬的审判长、法官:

一、罪名及一审定罪事实:一、重庆吉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考公司)代表重庆维普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普信息)的行为公司)征集稿件、收取版面费的行为被认定具有社会危害性。 ,想尽一切办法给提交人定罪;其次,将纸质电子期刊一对一赠送给作者的行为被误认定为出版,进而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这显然是对两种正当合理的行为的错误定性。本案有充分理由证明无罪。一审判决不仅认定事实错误,而且违反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侵犯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

九江蔡晓伟案可以用来明确出版、发表文章、协助出版等的法律界限,是一个具有宪法意义的案件。此前类似案件的意义尚未被发现,因此本案可以说是中国新闻自由第一案。

1. 重申新闻自由

(1)新闻自由包括发表“粗制滥造、低劣”甚至“错误”言论的自由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新闻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新闻自由包括公民发表“粗制滥造、低质”文章的自由,也包括发表“错误观点”文章的自由。正如约翰·弥尔顿在《论新闻自由》中指出的那样,“书籍就像酒和肉,有好有坏。最好的书也不是不能被愚蠢的心用来作恶。” .坏书对一个谨慎而明智的人有很大帮助。帮助他善于发现、反驳、预防和解释一切观点,包括一切错误,无论是听到的、读到的还是复习时发现的,这对于快速获得最纯粹的知识非常重要。只有自由出版,我们才能发展学术并发现真理。

新闻自由还可以监督政府和公职人员的权力行使。詹姆斯·麦迪逊曾说过:“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是共和国最坚实的守护者”。新闻自由的意义证明了新闻自由的珍贵性和宪法权利的神圣性。

但一审判决认为,“允许大量粗制滥造、学术水平低下的所谓论文非法发表、传播,严重侵犯了有利于提高科学技术和文化的传播和积累”。通过出版活动来提高民族素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严重扰乱出版市场秩序,危害社会,应当依法予以惩处。 “这是对新闻自由的错误理解,违反了宪法。

即使发表“粗制滥造、低质”的文章,甚至发表“错误观点”的文章,仍然是公民自由的问题。谁有权利评论“粗制滥造、质量低劣”?当然,不是评委,而是读者、学术同仁、学术市场。最终,或许需要时间和历史来评判。谁来评估错误?评估错误怎么办?尽管二审检察官的观点是错误的,但辩护人坚持说,“我可能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大多数人的意见不一定是正确的。列宁曾经说过,“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中”。

因此,如果不允许“粗制滥造、低水平”甚至错误的意见表达,言论出版自由将受到极大压制。

(二)法院无权认定涉案期刊内容是否劣质。

首先,法院的学术评价超出了司法权限,越权了。而且,法院无法评价期刊的学术水平。

其次,公民即使是错误的想法和无用的意见也有权表达。即使发表的论文粗制滥造、学术质量低下,也不违背发表活动的宗旨。公民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有言论自由。没有法律规定发表、发表的言论必须“有用”、“正确”。是非、高低,超出了司法判定的范围。按照一审判决的逻辑,对出版物内容进行好坏分级,就相当于对公民言论进行好坏分级。出版的目的是表达思想。只要人们合法、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就符合出版的目的。否则,如果以所谓抽象的标准作为发表的依据,只会限制思想的表达,阻碍学术的发展,导致学术和思想的萎缩,扼杀真理。

(三)新闻自由是宪法权利,不违法就是自由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因此,合法出版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出版。只要不违反宪法和法律,公民就可以行使出版权。涉案期刊内容不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违法犯罪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出版物(以下简称《非法出版物解释》) 本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非法出版物。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必须等同于前10条,否则这一笼统规定很容易扩大非法经营罪的范围。

在这种情况下,给作者的电子期刊和纸质版本不但无害,反而有益。一、论文内容不危害国家安全、民族团结、社会秩序和良好道德,或者严重侵犯;第二,促进学术繁荣;三是为各界学术研究人员和爱好者提供发表论文、开展学术交流的机会。机会和平台;很多人很想发表文章,却苦于没有发表渠道,机考为他们提供了一个平台,帮助他们实现言论自由。例如,许多中小学教师在电子期刊《教育》上发表文章。我不认为他们发表的文章对社会有害。相反,爱思考的老师比不爱思考的老师好;第四,将电子期刊打印成纸质期刊,出版后将赠送部分具体作者。数量很少。这是一对一的礼物。不公开传播,无社会危害。

(四)根据一审判决逻辑,VIP公司构成共犯,若追究,发表自由将受到极大限制

维普公司知晓并参与了上诉人的行为,吉考公司与维普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以及维普公司出具的《连续电子期刊自查报告》均证明了维普公司的行为。

一审判决还认为,“本案一定程度上是由于VIP公司的放任造成的”。根据一审判决逻辑开元棋官方正版下载,维普公司构成共犯。为什么不追究VIP公司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因为VIP公司在国内文化出版行业中名列前茅,在文化市场上具有一定的地位。如果江西省公安厅追究,不仅可能导致一家优秀科技公司倒闭,严重背离中央保护民营企业的政策,还可能导致一家世界知名的综合性文献服务机构倒闭。唯品会等数字出版网站,大大减少了公民的出版渠道。 ,限制新闻自由。当然,目前还没有调查,但按照一审判决的逻辑,必须追究,否则九江市公安局就有徇私舞弊之嫌。

2、协助出版是保障言论出版自由的合法手段。

庭审中,审判长多次询问上诉人收取刊物费是否有依据。当然有证据。但事实上,不需要任何基础。收取版面费属于私权范围,不受法律禁止。一审判决认定吉考公司代表VIP公司征稿、收取版面费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并进一步认定为犯罪。不仅损害了吉考公司协助出版的正常经营活动,也降低了VIP公司的出版自由度。 ,进一步限制公民的言论和出版自由,使一些想发表言论却没有表达渠道的公民无法行使宪法赋予的言论和出版自由权利。

(一)收取版面费是行业惯例,不存在社会危害

国际知名科技期刊收取版面费的情况并不少见。例如三大期刊之一的《Cell》版面费约为5,200$,四大医学期刊《NEJM》版面费为2,000$,《柳叶刀》版面费为5,000$ ,《JAMA》的版面费是3000$,《BMJ》的版面费是2500$……有研究指出,只有中国人发表SCI顶级期刊《Nature》子刊《Scientific》。报告)》,2017年向中国收取出版费超过7000万元(徐飞:《谨防资本与科学的零和博弈》,《科学与社会》2019年第1期)。

国内期刊收取版面费的由来可以追溯​​到《中国科协关于推荐社会各界学术期刊收取版面费的通知》(科协学发039号)。负担很重。为减轻财务负担,保证期刊稳定出版,建议各学会学术期刊收取版面费。此举成为国内期刊收取版面费的开端。此后,能源部、水利部1990年颁布的《水利电力系统自然科技期刊管理办法》和《水利电力系统科技期刊收费暂行办法》 1991年《中科院令》就支持学术期刊收取版面费。 1994年八届全国政协第二次会议上,四位科学家联合提交了允许科技期刊酌情收取版面费的提案。国家科委办公厅回应称“同意这种合理收费做法”。 2002年,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制定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将“论文版面费”视为“科研业务费用”,纳入范围的支出预算。辩护人以“版面费报销”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各大学关于版面费报销的通知多不胜数。 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推广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将“版面费”纳入征税范围。

有研究指出,我国99%的学术期刊收取版面费(李桂丽等:《学术期刊版面费问题的经济思考》、《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 年第 6 期)。普遍收取版面费的主要原因是学术期刊资金短缺,盈利困难。为了生存,他们绝不能“以出版物撑期刊”。如果全面禁止收取版面费,大量学术期刊将不可避免地停刊,这将侵犯出版自由,损害学术和社会。

社会危害性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公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的行为造成了具体的社会危害。相反,辩护人列举了协助出版的各种好处。本案不存在社会危害性。

(2)吉考公司与VIP公司是合作关系。 VIP公司授权吉考公司以其名义征文、宣传,协助公民发表文章。

本案实际签署并履行电子期刊排版合作协议的当事人为吉考公司和维普公司。整个案件反映的是公司的意愿,而不是蔡晓伟等个人的意愿。根据一审判决的逻辑,本案应构成单位犯罪。在非法经营罪中,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同。一审判决误判本案为个人犯罪,导致吉考公司与维普公司的合作关系不予认定。

吉考公司并非涉案电子期刊的出版单位。 VIP公司是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出版单位。 《稿件征集服务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吉考公司负责合作期刊的宣传、征稿、初审等工作,VIP公司负责合作期刊的终审、排版、印刷、征稿、网络审稿等工作。所有合作期刊。双方的定位都很明确。

两家公司的合作合法合规。 VIP公司未曾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序列号,不存在违反《出版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行为。此案与私自创办期刊、擅自征稿、编辑成册、未经批准出版的情况显然不同。 《出版管理规定》没有要求VIP公司自行设立所谓的“编辑部”,也不能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收集和审阅论文。吉考公司在对外宣传、征稿、初审、帮助作者将稿件提交VIP公司终审出版等过程中收取一定的服务费或版面费。这是行业惯例,并没有什么错。

(3)吉考公司不是出版单位,维普公司才是合法的出版单位。

根据合作协议,虽然吉考公司负责涉案电子期刊的收集和初审,但吉考公司不能将稿件直接上传至唯品会,也不能直接生成一期电子期刊,也不能直接在网上发布和分发。经VIP公司最终审核(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如论文重复率检测、论文是否含有危害国家安全等严重违法侵权内容)后,由主办单位和出版单位VIP公司予以出版。重庆市文委等主管部门也已确认VIP为涉案期刊的出版单位,行政处罚仅针对VIP。吉考公司不是一家出版公司。仅向VIP公司提供按照合作协议发表的论文。这种行为显然不属于发布行为。

(四)吉考公司设立的“编辑部”并非出版单位

一审法院认为,吉考公司设有“编辑部”,《出版管理条例》也规定“编辑部”属于出版单位。一审判决依据字面意思和简单思维,将“编辑部”认定为“编辑部”,并作出正式认定。我只看到两者都具有征稿和审稿的特点,却刻意回避了前者不具备独立出版发行期刊的资格和行为,而后者具备独立出版发行期刊的资格和行为。

判断涉案所谓“编辑部”是否为出版单位,不能看其名称是否为“编辑部”,也不能仅仅因为其有征集、评审活动就认定为出版单位。 ,但必须实质性判断其是否从事出版活动。上诉人的行为显然不属于公开行为。另有各大学学生编辑部、江西高院《红平衡》编辑部、辩护人中学时担任主任的诗歌杂志编辑部、《红平衡》编辑部小学生的《围巾》都是出版单位,这显然是荒谬的。

二审检察官多次提及社论印章。这证明了什么?该印章能否赋予吉考公司作为出版单位的资格?是否确定出版单位取决于期刊最终由谁出版,而不是印章。我的助手肖智娥在庭审前刻了“保卫无罪特章”并盖章。这和出版有什么关系?

3、一对一赠送电子期刊纸质版属于协助出版行为,不构成出版。

一审定罪的核心原因是吉考公司向作者一对一赠送纸质版电子期刊。但这是一种协助公民发表文章的行为,显然不是向不特定公众公开传播的“出版物”。

(一)出版是针对不特定公众的公共传播活动,所涉及的期刊属于非公开的一对一赠送

出版是指对作品进行编辑、加工,然后复制、发行给公众,向公众提供的行为。论文发表后,吉考公司应部分投稿人的特殊要求,打印了电子期刊纸质版邮寄给论文作者,完全不符合出版的特点。

首先,吉考公司并不将所有电子期刊打印成纸质版本。它只是应一些需要纸质版本的投稿者的要求,打印电子期刊的纸质版本进行定向投递,而且印数有限。一般情况下只发送一份。

其次,纸质版电子期刊不向公众公开发行和传播,仅发送给一些需要纸质版的特定贡献者。

第三,机考的主观目的并非复制、传播电子期刊出版物,而是提供给部分贡献者存档或纪念。

(二)一审判决认定理由完全错误、逻辑自相矛盾的。

一审判决认为,虽然被告仅将印刷版纸质期刊邮寄给作者,但收到期刊的作者也可以阅读期刊中其他作者的论文。与论文作者相比开元棋app官方下载,其他能读到他论文的人都是不特定的对象。本案涉案期刊大多每期有数百篇论文,这意味着通过被告的印刷、邮寄行为,数百名不特定人群可以阅读到某位作者的论文,这在一定程度上就带来了传播效应。

这是一个典型的潜行交换的概念。北京理工大学司法研究所近日组织了庭审直播研讨会,律师、法官、检察官、学者参加。会议结束后,纸质会议材料发送给与会者,同时发送给最高人民法院。写小册子的人也可以看到别人的发言,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也可以看到别人的发言。这是否也是向不特定人群发行和发布?非特定是相对于特定而言的。吉考的一对一送礼行为显然是具体的,而不是非具体的。与涉案电子期刊在网上向所有人公开的事实相比,一审判决中提到的“传播效应”根本不值一提。

一审判决的逻辑也导致公开发行与内部发行没有区别。 《期刊出版管理条例》第四条:“期刊发行分为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内部发行期刊只能在全国指定范围内发行,不得公开发行、陈列”在社会上。”根据一审判决的逻辑,内部发行的期刊也可以看到其他作者的论文。 “数百个不特定的人可以阅读某个作者的论文,这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传播效果。”这也是公开发布的。因此,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之间的概念区别将不存在。

四、蔡晓伟等人不犯非法经营罪

(一)无违法经营行为

出庭检察官为了限制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利用口袋犯罪的手段,对蔡晓伟等人定罪。非法经营罪本来就是一种袖珍犯罪。检察官还认为,应当适用《非法出版物解释》第十五条的封面条款:“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的。构成犯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款“利用包庇条款”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掩盖罪名给被告定罪表明,本案定罪基础并不扎实。”即使适用该条款,吉考向作者一对一发送纸质电子期刊的行为也不构成出版。其征集、审核活动已获得有资质的出版单位维普公司授权开元棋盘app官方版下载_开元棋盘app官网版下载-跑跑车,完全合法,不构成出版违法经营行为,且吉考公司的行为不能直接定罪蔡小伟等个人。必须严格区分单位意志和蔡小伟等个人意志。

(二)涉案电子期刊纸质版不属于违法出版物

1. 未发表。如上所述,涉案电子纸版本并未向不特定公众公开发布。它根本不是出版物,更不是非法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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