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iyun官方网app下载app 2024年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依法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与安置。
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国防、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通信等建设涉及征用土地和房屋拆迁的补偿与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指导全市征地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负责履行市域范围内(含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行政主体责任。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监督执行,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调整方案,完善征地拆迁规章制度。
(二)提请市人民政府批准、下发《征地初步通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通知》和《征地通知》。
(三)负责市辖区(含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征拆迁工程概算、实物量审批,并通知征拆迁实施单位。
(四)会同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组织召开市辖区征地预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听证会,负责征地拆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六)负责组织、委托有资质的拆迁、评估、测绘机构实施征地拆迁工作,对征地拆迁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管理。
县、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管辖行政区域内征地、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工作。
第五条 市辖各区人民政府(含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征地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征地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具体工作。
(1)宣传国家和省、市关于征地拆迁和补偿安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包括宣传动员、现场调查、社会公示、补偿实施、搬迁腾地、现场清理等,并制定各个项目的工作计划。
(3)负责征地拆迁过程中的群众信访和维护稳定工作。
(四)负责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合法性和移民安置人员资格进行审核。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拆迁与补偿安置工作廉政责任制的落实。
(六)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资金的使用、分配和公开情况。
(七)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目标考核。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管理和使用与征地拆迁有关的资金。
第六条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市管理、司法、民政、水利、农业、林业、审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征收部门开展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七条 坚持“依法征收、确保资金到位、安置优先、规范补偿”的原则。
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在征收实施前足额划拨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财政部门开设的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专户,专款专用,统一安排、统一监督(包括划拨集体补助经费等)。资金未到位的,不得发放《土地征收预公告》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通知》。
第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将拟征地项目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拟征地的乡(街道)、村(社区)、组下发《征地预告》,告知被征地人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并对拟征地范围内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现状进行调查。被征地人应当配合调查,经确认无误后在调查结果上签字或者盖章。被征地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采取拍照、360°全景录像等方式留存证据,并将调查结果经公证,作为土地使用审批和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九条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征地初步通知书》时,应当书面告知当地住房建设、公安、城管、农业、林业、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并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一)新划拨的居住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房屋改建、扩建、土地转让和土地登记发证;
(三)办理户口迁移,但因出生、结婚、军队退役、大中专毕业、刑满释放等确需办理户口迁移的人员除外;
(四)改变房屋、土地用途或者利用被拆迁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
(5)特种养殖证书;
(六)其他妨碍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
暂停期限自征地预公告之日起一般不超过12个月,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暂停期间,其他部门未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办理的相关手续不得作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条 被征收人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土地征收初步公告》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其他权利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到征收机构办理土地征收与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收人或其他权利人未按期办理土地征收与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征收机构的调查结果作为确定土地征收与拆迁补偿的依据。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过程中,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三张清单公示、两级审核”的阳光拆迁工作机制:第一张清单公示被拆迁房屋及户主信息;第二张清单公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补偿金额和安置办法;第三张清单公示房屋拆迁补偿(奖励)安置结果。征地拆迁所在村、组应当张贴公示,每张清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应当公布监督电话,积极接受监督。第二张清单公示前应当完成一级审核。市辖区由区人民政府(含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市征收部门实施,县、市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第二轮名单公示期满后kaiyun下载app下载安装手机版,开展二级审查。市辖区由区人民政府(含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报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信息、补偿标准、补偿金额、安置方式等真实性、合法性、公平性等,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十三条 征地补偿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附件1)执行。征地补偿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十四条 专业菜地、专业鱼塘是指经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农业行政部门批准,常年种植蔬菜、养殖鱼类及水产品并有相关配套设施的生产基地。 青苗补偿费按照附件2计算。
第十五条耕地青苗补偿费按照附件三的规定计算。
第十六条 果树、经济林幼苗补偿费,按照附件四的规定计算。
第十七条 经农业、林业部门批准的森林、疏林、散树、竹林和苗圃的幼苗补偿费,按照附件5计算。在水田、旱地栽植的幼苗,未经自然资源、农业、林业等部门批准,且不属于专业育苗场所的,按照原地类幼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
第十八条 茶树幼苗补偿费按照附件六计算。
第十九条药材幼苗补偿费按照附件七的规定计算。
第二十条征收土地上的生产设施补偿费,按照附件八的规定计算。
第二十一条 征地补偿一般按照土地调查技术报告确定的土地面积实施;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的,按照批准的土地类型实施补偿。
征地红线范围内土地类型现状与调查技术报告不符的,由各县、市、区征收机构负责组织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权属单位共同进行现场勘察、测量后确认调查结果。
第二十二条 征地范围内的坟墓需要迁移的,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坟墓迁移通知,经征地机构核实后,按照附件9的规定给予坟墓迁移补助费。未在坟墓迁移通知规定期限内迁移的,视为无主坟墓。
第二十三条 征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应当统一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由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分配,青苗补偿费由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各户。分配有争议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补偿后,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青苗及附属设施;逾期不处理的,由征地单位处理。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收入、支出、分配、使用情况纳入村务公开内容。各级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应当对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房屋拆迁补偿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被拆迁房屋的合法性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1)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房屋,按照房地产登记的面积确定面积。
(2)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面积为准。
(3)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其他合法权属来源、有建设审批手续的房屋,按照批准面积认定。
对房屋合法性认定结果有异议的,被拆迁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核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予以认定。
第二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根据合法性认定公示结果,按照房屋结构等级标准(附件10)给予补偿。房屋补偿标准参照征收房屋补偿标准(附件11、附件12)。分散搬迁安置的,还应当给予宅基地调换、水电、道路、超深基础等补助(附件13)。被拆迁房屋补偿到位后kaiyun下载app下载安装手机版,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拆迁,拆迁费用纳入征收拆迁费用。房屋残值已包含在补偿费中,不再给予额外补偿。
第二十七条 征收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其房屋位于城市规划圈内的,按照房屋补偿标准(附件11)给予补偿,对持有合法房屋产权证书的,给予自购商品房补贴;其房屋位于城市规划圈外的,按照房屋补偿标准(附件12)给予补偿,并另行支付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费,补偿后不分配宅基地。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构筑物)和有关批准文件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筑(构筑物)。
(2)拆旧建新批准文件中有明确规定应拆而未拆的房屋。
(3)该建筑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或未经批准的建筑。
第二十九条 拆除同时用于经营、生产的合法住宅建筑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补偿:
(一)被拆迁前六个月内有营业执照、完税证明的合法住宅房屋和营业场所,营业场所补偿标准按同类房屋结构补偿标准增加60%,不搬迁营业场所。前款所列两项必备手续每缺一,减免增加补偿金额的1/2。货物、营业工具须自行处理,不再额外补偿。
(二)对合法居住用房,且兼作生产用房,被拆迁前六个月有营业执照和完税证明的,生产用房按同类房屋结构补偿标准增加45%补偿(含停产停业损失及设备拆除、安装、运输所需的全部费用),不搬迁生产场地。每缺少2道必备手续,减免1/2的附加补偿款。产品及生产工具须自行处理,不予额外补偿。
(3)合法居住用房同时用于经营、生产的,按照实际经营面积计算。
(四)对依法批准的畜禽养殖房屋,按照同结构等级住宅房屋补偿标准增加20%补偿(不含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费、室内装修补偿费及奖励),并且不提供养殖场地。
第三十条 征收依法批准用于工商企业用地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具有被征收人6个月前工商营业执照和完税证明的,补偿总额在同等结构等级房屋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增加60%(宅基地使用权不再补偿),并且不搬迁生产经营场所。
征收学校、幼儿园、医院、寺庙、教堂等公益事业建筑物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 被拆迁人过渡费、搬家费按照需要安置的人数计算(见附件14)。
安置房过渡费计算期限为18个月(含交付12个月、装修6个月),集中安置过渡费计算期限为24个月(含交付12个月、建设及装修12个月)。因安置责任单位原因导致安置房或集中安置点超过过渡期限的,安置责任单位应当与被拆迁人重新协商过渡期限,并双倍支付过渡费。
分散搬迁安置过渡费计算期限为12个月。
货币安置过渡费计算期限为12个月。
安置房和搬迁安置的搬迁费用分别计算两次。
货币安置费按一次性搬迁费用计算。
拆迁非住宅房屋,不包括过渡费、搬迁费。
第三十二条 被拆迁人按照规定期限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奖励。奖励按签订期限分三级计算:第一级每平方米300元;第二级每平方米200元;第三级每平方米100元。逾期不再给予奖励。在规定期限内搬迁房屋、腾出土地的,按照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奖励。逾期不搬迁房屋、腾出土地的,不给予奖励。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主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市辖区内被拆迁房屋的室外生产、生活设施(墙体、路堤除外),按照合法房屋和需要安置的人数一次性补偿,合法房屋每栋补偿2万元,需要安置的人数每栋补偿3000元。墙体、路堤适用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各县(市)合法房屋内室外生产、生活设施的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第四章 征地拆迁与安置保障
第三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照邵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房屋拆迁安置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采取货币安置、安置房安置和搬迁安置。
货币安置,是指被征收合法房屋的人按照本办法确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购买商品住房的行为。
安置住房kaiyun官方网app下载app,是指被征收人合法房屋按照本办法确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被征收后,可以选择购买政府提供的安置住房,安置住房价格由政府确定。
搬迁安置,是指按照本办法确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征收被拆迁人的合法房屋后,安排宅基地用于建造房屋的行为。征收单位集中安排宅基地的称为集中搬迁安置,分散搬迁安置是被拆迁人依法申请宅基地的。
市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实行货币安置、安置房安置;市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外的房屋拆迁,实行搬迁重建安置。
具体安置办法由征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制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时确定。
新建安置房用地应当在房屋拆迁实施前依法批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含邵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建设。
补偿安置完成后,被征收人及其家属提出的宅基地申请将不予批准。
第三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征管机关、乡镇(街道)、村(社区)等按照下列规定对拟安置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并向社会公布。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根据公示结果确定拟安置人员。
被拆迁人对安置人员资格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复核。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1、安置人员范围:
1.房屋合法产权人及户籍家庭成员,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履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
2.这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目前在军队中服役的士兵(不包括服务超过12年的官员和士官),在大学和大学学习的学生以及服刑的人。
3.如果证书持有人及其子女满足以下任何条件,则可以添加一个额外的配额:
(1)是独生子;
(2)没有孩子的已婚夫妇;
(3)那些已经达到婚姻年龄但未婚的人。
4.其他应该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重新安置的人。
(2)确定谁有资格重新安置的截止日期是宣布土地收购的日期。
(3)遇到以下任何情况的人不得包含在安置人员的范围中:
1.在以前的房屋拆除中被补偿和安置的人;
2.那些不享受权利并履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的人(包括居住在村庄的人,养育村民,在村庄学习,没有家庭注册,继子女等);
3.发出土地收购通知后突然搬进的人;
4.死亡但没有被公共安全部门解雇的人;
5.州机构,公共机构和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不包括临时雇员)。
6.不是集体经济组织(包括城市居民)的人,并通过继承或其他方式获得了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的合法所有权,或者是通过遗产或其他法律所有人的其他法律所有者在被征用的土地范围内获得法律范围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但拥有其他法律所有人的房屋。
第37条如果要拆除房屋的人有多个法律房屋,并且他们不在同一土地收购区,那么他的家人只能享受一次安置。
第38条的住房补贴应授予市政区的拆除人员,他们购买了由政府建造或购买的重新安置住房,用于基于自我购买的商业居住的人×2500 YUAN/M2,以实现普通的商业往来,该居民的价格为50m2/Persons。基于房地产部门宣布的普通商业住房的平均价格信息,以购买政府安置住房的平均价格。住房,住房补贴将从安置住房的购买价格中得到解决和扣除。
每个县(城市)的安置补贴标准和付款方式应由每个县(城市)制定,并在市政人民政府的批准后实施。
第39条:原则上,如果条件不允许,应将其搬迁和重建的房屋搬迁和重建。
(i)集中式搬迁和安置:负责转让的负责人应以统一的方式处理土地使用批准和项目施工批准程序,完成“三个连接和一个级别”(“三个连接”(“三个连接”),指的是水,电力和道路,以及“一个级别”指向现场的级别)和对零的基础。
(ii)分散的搬迁和安置:在遵守整体土地使用计划和乡村建设计划的前提下,应重新定位和拆除房屋的人应根据农村住宅建筑土地的相关规定,以及在完成相关程序之后,将在规定的转换期内建造房屋。
(iii)如果同一个人拆除了多个房屋,将仅安排一个安置地点,而被拆除的房屋所占据的合法土地的一部分将被赔偿,以分别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如果同一个人有多个房屋。
第40条的孤儿“五个保证家庭”,一到五年级的残疾人以及符合重新安置条件的严重疾病的人将获得30,000元人民币的艰辛津贴,并经县,城市和地区人民政府进行审查和确认,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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