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管家一肖一特中下一期预测 为公司尽力为何成了员工的噩梦? 南京市检察官:为他人提供担保,要认清风险

办案检察官讨论案情

此员工,因碍于其上司的情面,故而将自家房产抵押给公司,使之成为其所提供的反担保。在该公司宣告破产之后,那房子经法院判决,被用于抵偿公司债务,最终此员工面临着无家可归这般的境地 。

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表明,反担保抵押合同致使抵押人责任被加重,对于当属无效的格式条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来确认。法院最后作出认定,员工承担的是部分连带责任 。

这个案件,对于弄清楚民法典混合担保里权利行使的规则,并且对于怎样去确定担保范围等这类案子的处理,有着比较强的引导作用,。

身为公司里的员工,拿出自己家里唯一的那套房产,用来为公司贷款去提供反担保抵押,没想到公司破产之后,这套房产竟然被法院第一个审判决定要由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去处置并且优先受偿……几年前的这场官司,让姜捷直到现在想起来都心有余悸。“真的就好像是做了一场噩梦。还好检察机关监督并且纠正了法院的判决,不然我们一家人就要面临房子没了无处容身只能流浪的境地。”。

这到底是怎样的一起案件呢,为公司所尽的这份力量为何变成了员工难以挥去的噩梦呀,近日,记者在江苏省南京市对检察院就这起案件深入进行了采访,据办案检察官讲述,在民法典实施的背景状况下,对这一案件展开审查监督有着强烈的指导意义,它更是告诫人们不管是处于何种缘由,只要为他人供给担保的时候务必要认清其中的风险 。

反担保确定担保份额

法院认定承担“连带责任”

起初,姜捷于南京这样一家名为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也就是下文所简称为“汽车销售公司”的企业里,出任部门经理一职。而他的妻子刘莉呢,在他们所居住的那个小区营运起了一家水果店。这小两口呀,其生活过得简单且幸福呢。

2014年6月,汽车销售公司因资金紧张,向银行借款4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此次借款由某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然而担保公司不会没条件地为汽车销售公司提供担保。为保护自身利益,担保公司要求汽车销售公司必须向其出具《反担保承诺书》,汽车销售公司于是用以旗下的45辆汽车以及姜捷,及公司股东女儿韩某的私有房产作抵押 ,并且与担保公司签订了《反担保抵押合同》。在担保公司跟姜捷签订那份《反担保抵押合同》里,第一条明确表明乙方姜捷的融资本金是126万元,之后担保公司领取了抵押房屋的房屋他项也就是抵押权证。

姜捷肯定是晓得担保所存在的风险的,早在事情起始之际,汽车销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寻摸到他,萌生出想用他的房产去作抵押的念头时,却遭到了姜捷与他妻子两人的拒绝。可是呢,终究是经受不住接连不断的劝说,姜捷最后还是答应了要用自己的房产去提供反担保,以此也好为公司贡献出一份力量。

然而,汽车销售公司向银行所借的那400万元,并没有起到使该公司起死回生的作用,最终这家公司走向了破产。破产之后的这间汽车销售公司,根本就没有能力去偿还这笔数目巨大的贷款。在当年的11月,担保公司向银行支付了相应的借款本金以及利息,总共是322万多元。为了能够追偿代偿款,担保公司把汽车销售公司起诉到了建邺区法院,主张汽车销售公司返还这笔款项以及利息和律师服务费等各类费用,并且要求姜捷等人凭借抵押的房产去承担担保责任。

尽管《反担保抵押合同》的第一条规定了姜捷仅为126万元融资本金以及约定的其他费用提供担保,然而由于合同“担保效力”部分存在“乙方承诺与其他反担保人向甲方承担共同的连带担保责任”等条款,所以被债权人判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应为担保公司向贷款人承担的所有代偿责任,以及向汽车销售公司主张债权所支出的全部费用。木讷老实的姜捷在法庭上对于担保公司的诉求几乎没有作出有效辩驳。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得出这样的认为,双方所签订的委托担保协议,还有反担保承诺书,以及保证合同,另外借款合同,这些都是各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各方当事人应该依照约定去履行,所以做出判决,汽车销售公司要向担保公司归还代偿款,并且承担相应的利息以及费用。要是汽车销售公司没有履行这个义务,那么担保公司就有权依照法律去处置姜捷、韩某等人抵押的房产,通过以折价或者是拍卖、变卖抵押房屋所获得的价款来优先受偿。

不服判决申请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认为判决有瑕疵提请抗诉

针对姜捷一家而言犹如天打雷劈这般的法院判决赫然在目!姜捷自外地向南京而来从事打工之事,早年之时于汽车销售公司开展跑销售的工作,往后又起始担当客服方面的工作。即便在公司之内名义算作部门经理,然而收入并非为丰厚之态,汽车销售公司走向破产之后,他也陷入了失业的境地。姜捷的妻子刘莉不存在正式工作的情况,平日里于小区之中依靠摆水果摊来赚取钱财,两人所拥有的主要财产便是这套房产!

其实,在2011年到2013年那段时间里面 ,姜捷就已经将自己名下的这套私人房产,三次用作担保。为保证汽车销售公司能向银行贷款,从而提供该等贷款的回返担保 ,后来呢因为汽车销售的那个公司对贷款有偿还的行为 ,导致担保使用签署到的合同,自然而然地失去所具有的效力 ,如此下来竟然就并全都没有发生任何风险 。可是这一回的状况有所不同了 ,汽车销售的那个公司已然宣告倒闭 ,不再具备偿还贷款的能力 ,依据法院下达的判决 ,这对夫妻花费了半辈子的时间 ,辛辛苦苦打拼积攒下来的房产 ,看样子是保不住了 !就当时的市场价格而言,这套房产所处的小区交易平均价格约是每平方米2.2万元,经过估算以后,房产总体价格大概是在266万元左右,这绝对不是一笔数额小的钱!

姜捷不甘心于最先那审案子所给出之下判决。他持有这样的想法,倘若依据《反担保抵押合同》第一条之中所规定的份额,在赔付了一百二十六万元之后,起码是还能够拥有这套房子大概一百四十万元的份额的。最先那审案子的判决发作了效力过后,姜捷朝着法院去申请再次审理。因为没能提供更多具备实际证明作用的证据2025年天天彩免费大全,他此次申请再次审理的请求被法院给驳回了。没过多久,韩某用来当作抵押的房屋让法院搞拍卖然后去执行,拍卖弄出来的价格是七十九万元,实现了债权七十八万元。而姜捷用来当作抵押的房屋由于一直有人住在里面所以没办法弄空,因而暂时没有对其进行执行 。

到底是怎么回事呢,明明是公司所欠的钱款呀,可最终怎么会要把员工的房屋拿去售卖来抵偿债务呢?对于一直忍气吞声的丈夫来说呀,妻子刘莉实在是坐不住了,于是她前往公安机关去报案,声称汽车销售公司是欺骗他们夫妻二人进行担保行为的。她满脸气愤地说道:“担保公司对于那进行抵押的45辆汽车并没有要求用来抵偿债务,反倒欺骗我们去抵押房产,这样的情况难道不算是合同诈骗吗?”然而公安机关经过详细查明后发现,姜捷与汽车销售公司所签订的担保合同乃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存在诈骗的事实,所以决定不予立案 。

刘莉再度去到南京市检察院接访的中心那边前往上访。接访中心中办理案件的检察官予以相当仔细地审查之后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不立案的决定并没有什么问题,然而从《反担保抵押合同》第一条所明确确定下来的份额这个情形来进行观察的话,姜捷是不是需要去承担连带责任这件事情是需要进一步进行查实弄清楚的。检察官给出建议表示刘莉能够针对一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结果朝着法院所在地方的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去申请监督。

处于走投无路境地的刘莉,在检察官给出建议后看到了一丝生机,随后,她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向建邺区检察院提出了监督申请。

建邺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在经过一番详细审查之后,发现原审判决存在问题,未查明汽车销售公司以旗下的45辆汽车办理车辆动产抵押登记的具体情形,以及该公司与担保公司签订《反担保抵押合同》后的代偿情况,后来签订的《反担保抵押合同》里,关于“担保效力”部分的约定,加重了抵押人的责任,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依法确认为无效的格式条款。所以,建邺区检察院按照程序,提请南京市检察院进行抗诉。

一审判决“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改判“仅对部分反担保承担责任”

发生案件受理情况后,南京市检察院之中负责办案的检察官迅速展开查明工作,此案件在争议方面的关键所在是,担保公司针对姜捷名下的抵押房屋,到底是整体价值都拥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还是仅仅对于记录在不动产权证上面的债权数额126万元这一额度,才拥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通过去调阅法院一审以及再审的卷宗,承担办案任务的检察官察觉到了那处于看起来简单的案情之下所隐匿的问题 。

首先,记载于《反担保承诺书》里的姜捷承担担保范围,与《反担保抵押合同》所指明之处,形成诸多不同。就此且看之,《反担保承诺书》把其中约定的,他要承担的反担保范围,设定为担保公司针对贷款人所承担的全部代偿责任状态,只是在这份《反担保承诺书》里,却并没有对之约定明确的姜捷具体担保形式。与之不同的是,在《反担保抵押合同》当中,有着清晰明确的约定指向:依据姜捷名下抵押房屋在房产部门登记的具体情况,其担保范围是126万元,并且他仅仅是基于这番情况限定,为担保公司债权当中的126万元2025年免费精准大全谜语,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以及还有一点值得一提之处!对于整个《不动产权属证书》而言,其上所记载的“债权数据”明确写着“壹佰贰拾陆万元整” 。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特定的第三人只能依靠登记簿的记载去明确财产设押状况以及债权优先受偿范围。《反担保抵押合同》有约定,其中抵押担保的范围是“担保公司向贷款人承担的一切代偿责任”,并且存在“承担一切代偿责任”“承担共同的连带担保责任”之类的描述,然而结合合同的整体表述来看,应当认定姜捷的连带保证责任被限定在126万元的连带责任上,所以原审判决加重了姜捷的担保责任。

其次,检察机关经查明,一审法院存在忽略情况,其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这个事实是汽车销售公司身为债务人,把其自身拥有的45份各不同类型的汽车合格证,在工商部门办理了动产抵押用于反担保,并且还附有《动产抵押登记书》。在《反担保承诺书》里,汽车销售公司进行的汽车抵押以及姜捷、韩某所作的房屋抵押,并未对清偿顺位作出明确约定。按照物权法相关规定,处于这种情形下,担保公司应当先凭借汽车抵押去追回损失。然而,在最初提出的诉讼请求当中,担保公司却未曾要求汽车销售公司用45辆汽车的抵押来偿还贷款。汽车销售公司表示,用于抵押的45辆汽车,已被别的债主开走抵债,担保抵押物实际已经灭失,虽然如此,不过法院在未查明真相时,就作出了一审判决,这样显然对另一担保人姜捷是不利的。

2019年5月,南京市检察院,因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南京市中级法院,经过再审,认为担保公司仅能在登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就房屋全部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超出了登记的债权数额,于是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中要姜捷以抵押房屋承担全部担保责任的判项,改判担保公司仅在126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而且,姜捷于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着在所承担的抵押的款数额方面朝着汽车销售公司去进行追偿的权利。

虽说是该自身去承担的仍得去承担,可毕竟自身留存了那本不该由自己承担责任的一部分,这般情况使得刘莉长舒了一口气。

倪晓萍是办案检察官,她表示,当事人不懂法律这点是其一,还碍于上司情面,这是其二,基于这两点当事人把家中唯一房产抵押出去了。用私人房产为公司提供反担保,风险极大,可这类案件并不少见。任何人在用自己财产参与经济活动时,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千万不能掉以轻心,不然容易陷入“担保”泥沼,致使自己利益受损。

民法典实施背景下

本案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张英姿,南京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显示,尽管案子已然尘埃落定,可该案针对之后的民事监督工作来讲,依然具备极强的指导性 。

据介绍,首先,本案弄清楚了民法典混合担保里的权利行使规则。民法典第392条规定了人保和物保同时存在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对于混合担保的情况,担保法第28条作出过规定,然而担保法解释第38条对此做了修改。之后颁布的物权法第176条基本上采用了此修改。民法典最终针对混合担保给出了清晰确切的规定,在担保权行使规则方面实行“法自治原则、保证人绝对优待主义、平等主义”,也就是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债权人应该优先去主张债务人自身所提供的物的担保;不存在上述情形或者不足以清偿的,才能够主张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或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就本案而言,在清偿顺位不存在明确约定的这种情形下,担保公司理应优先主张让汽车销售公司抵押的那45辆汽车所具有的优先受偿权,相反并未优先主张去让由姜捷抵押房产所拥有的优先受偿权。

其次,确定担保范围不应该依据抵押合同约定,而应当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来定。民法典清晰规定,开展不动产抵押操作 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从登记之时才设立。基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以及出于交易安全方面的考虑,所办理 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既是抵押权的证明,同时也是对抵押权范围的限定。当抵押合同约定和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内容不一样的时候,具体数额要以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内容来确定。于本案当中,姜捷名下用于抵押的那处房屋,其在房产部门所登记的担保范围是126万元,因此,他仅仅是以这个数额为担保公司全部债权里的126万元,来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

最后,对于存在多份合同的情形,应当依据最后所形成的合同来确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及权利义务。在实践当中,进行交易的当事人有可能会形成多份合同。要是前后合同的内容不存在冲突,那么对于当事人而言都具有约束力;要是内容有前后冲突的情况,通常应当以最后形成的合同约定作为准则。在本案里,先是形成了《反担保承诺书》,之后又形成了《反担保抵押合同》澳门管家一肖一特中下一期预测,这两者在抵押担保范围方面有着不一样的约定。张英姿说,原审法院,对于载入卷宗的《反担保抵押合同》,没有给予认证,导致,对于姜捷的抵押担保范围,依据《反担保承诺书》进行了错误认定,并且,扩大了抵押人的担保责任。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学习民法典防范担保风险

江苏省南京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胡彬华

在促进资金融通之时,担保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于商品流通里,担保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保障债权实现之上,担保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同样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如借贷这般的经济活动中,会有一定的担保方式,于买卖这类经济活动中,会有一些担保方式,于货物运输此类经济活动内,存在一定的担保方式,在加工承揽这些经济活动里,有着特定的担保方式,常见的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还有定金等多种。担保纠纷属公民与公司、企业等经济主体参与经济生活的常见法律问题,于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占比有着明显的增长趋势 。

在担保事由出现之后,承担担保责任成为一种必然,很多公民以及公司、企业遭遇了“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这般情形,有的因此陷入生活的困窘,有的陷入经营的艰难,甚至致使自身破产。在经济活动呈现出愈见频繁,形式愈见多样的态势下,怎样正确地参与担保活动,怎样避免摇身变为“背锅侠”,怎样有效地防范并减少经济风险,已然成为公民个人以及公司、企业等的一门必修课程。

鉴于此案件呈现的状况,当事人把其自身仅有的房产用来为他人给予抵押,这不失为极为平常显著能看到的担保形式,当主债权无法取得实现的情况下,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这便意味着抵押者定会让自己的房产失去,而债权人能够就被抵押的房产通过拍卖形式、变价售卖的价款于其他人优先获取清偿,对于数量庞大占比绝大多数的家庭来讲,房产通常是家庭财产最为主要的承载之物,失去房产也就意味着历经几十年积攒起来的家庭中的财富会完全付诸流水,即便法律明确规定担保人在履行完责任之后能够向债务人进行追讨清偿,然而在实际情形当中却很难达成实现 。故而,怎样去正确地界定担保责任,变成了人民群众针对担保纠纷案件司法裁判的最大期待。

审理本案件之际,法院有所忽视两个关键核心之事:一事是,抵押人所给予的抵押东西可是主债权的一部分,非全部范围,这一情形情况于抵押确权证书当中有着显著赫然清晰记录留下痕迹;一是另外一点是,债务人自身同时也给债权人提供了动产方面抵押之举,并且还办理了动产抵押所需手续流程,在存有混合担保这般状况情况下,债权人理应优先进行竭力主张债务人抵押的动产之物。鉴于忽视了上述两项对于法律适用有着重大关键影响的事实情形,并且所以原审法院作出了判决判定抵押人承担了主债务的全部整个担保责任。检察机关实施监督之后,法院将原判决予以撤销,作出改判,判定抵押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仅限定于抵押权证所记载的担保范围之内。

曾经,有关担保问题的法律渊源主要是担保法、物权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然而,民法典颁布之后,上述的那些法律和司法解释都已然失效了。最高法针对适用民法典物权编以及有关担保制度,又制定出来了新的司法解释。公民以及公司、企业等经济主体,应当强化对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学习,正确地去理解和掌握担保的权利与义务。要防范担保所带来的经济风险,不然的话,避免引发矛盾纠纷。

(版式设计:赵一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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