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元ky888棋牌官方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理念和思路

编者注

随着城市化的加速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持续发展,雨后建造项目像蘑菇一样出现。但是,随着其发展,各种建筑项目纠纷案件也有所增加,这些案件涉及许多复杂问题,例如价格支付,项目质量,合同有效性和其他复杂问题,这些问题对司法审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提高法官审理此类案件并为大多数法律从业人员和学者提供指导和参考的专业能力,该版本专门打开了“对建筑项目判断的判断规则分析”专栏。本列将分析诸如建筑项目价格纠纷,质量纠纷,建筑项目价格的优先支付权纠纷,建筑合同有效性和评估等问题。它为读者提供了多角度和全面的观点,旨在揭示判断规则背后的政策目标,法律精神和实践逻辑。

在民事案件中,上诉率,申请率,案件比率和建筑工程建筑合同纠纷案件的平均试验限制(以下称为建筑项目)是最重要的。建筑项目的建设期很长,许多项目和许多受试者;建筑市场不是标准化的,非法签约,非法分包,非法分包和贷款资格很普遍;建筑项目建设合同纠纷案件的试验(以下称为建筑试验)涉及许多法律专业知识和工程专业知识。这些因素导致了问题,例如难以处理施工案例以及提高建筑试验质量和效率的困难。随着级别管辖权的调整,基层法院处理了大量的建筑案件。由于缺乏经验和专业培训,一些基层法院法官表明,他们“不愿意处理,敢于处理,并且不知道该怎么办”在建筑构建案例中。澄清建筑案例的试验概念并简化建筑构建案例的试验思想,将有助于很好地处理建筑案例,并提高建筑施工试验的质量和效率。

1。建筑案例的司法概念

建筑工程的试验应以新时代的习惯思想对社会主义的思想为指导,实施诚实和可信赖性的原则,并将建设项目质量的保护作为主要价值取向。 ,保护建筑工人的权利和利益以及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并促进所涉双方的诚实和可信赖性。

(i)遵守以人为中心的方法

建筑工程的试验应反映人民的利益,反映人民的愿望,维护人民的权利和利益,并增强人民的福利。加强建设建设试验的基本目的是根据法律保护人民的权利和利益,应对人民的新需求和期望,不断增强人民的利益,幸福和安全感以及确保人们在和平与满足方面生活和工作。建设项目与数亿人的生命和财产有关。应优先考虑遵守“百年计划和质量首先”的建筑项目质量,以保证住房。建筑行业仅吸收制造业之后的移民工人人数。 2023年,我国将近3亿名移民工人中有15.4%从事建筑行业。在移民工人相对集中的六个主要行业中,建筑行业移民工人的平均月收入是最高的。根据法律保护建筑工人的权利和利益,并确保有劳动收入,因此只有享受工作,我们才能建立基础。遵守以人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决定了建筑工程试验的基本价值取向:一种是保护建筑项目的质量;另一个是保护建筑工人的利益。

建筑项目与公众的重要利益有关,但是建筑市场是外部的,建筑项目的质量很容易成为建筑项目建设合同的当事方的受害者,以最大程度地提高自己的利益。市场经济的外部性将导致市场失败。市场失败也是合同系统失败的地方。通常有必要限制合同自由或在合同相对性方面取得突破。经济外部性是经济活动对他人或社会的非市场影响,包括正外部性和负面外部性。积极的外部性是使他人或社会受益的经济实体的活动,受益人不需要花费任何费用。消极的外部性是损害他人或社会的经济实体的活动,导致外部性负面的人不这样做。这承担了成本。建筑项目的最终所有者或用户通常不是建筑项目建设合同的一方。作为建筑项目建设合同的主题,建筑项目的质量不仅影响承包商和承包商的利益,而且会影响公众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利益。因此,建筑项目的建设合同是外部的。建筑项目的建筑合同的外部性通常为负。承包商和承包商都可以通过降低建筑项目的质量来降低建筑成本,并在信息不对称的帮助下将建筑项目质量风险转移给购房者和建筑用户。因此,建筑试验应首先保护建筑项目的质量。

如果建筑项目的质量是在实施平等保护原则的基础上,它应该专注于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和利益,例如建筑工人,并实现了实质性的公平。民法最基本的特征是自愿和平等,通过保护平等形式,同等资格,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意志的自主权来实现实质性公平。但是,如果当事方具有不平等的合同身份,绝对的合同自由可能无法完全实现合同公平。与承包商相比,承包商处于相对较弱的位置。与分包商和非法分包商相比,实际的建筑工人处于相对较弱的位置。与实际的建筑工人相比,绝大多数移民工人处于脆弱的位置。移民工人的工资权利不仅取决于实际建筑工人的诚实和可信赖性。如果以前的任何链接中都有任何问题,则可能会损害移民工人的工资权。根据自愿和平等的基本原则,建筑工程试验将对合同的自由施加一定的限制,并对合同的相对性做出适当的突破。目的是根据法律对各方的利益平等保护保护移民工人和其他弱势当事方的适当优先事项。好处,实现实质性公平。

(ii)为社会和经济发展服务

建筑业是我国的支柱行业。 2023年,我国建筑业的附加值达到8561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7.1%,增长率比GDP高1.9个百分点;除了劳动分包企业企业外,国家建筑业企业的总产出价值为3159.185亿元人民币。元人民币,同比增长5.8%。自2014年以来,建筑行业对GDP的附加值比例的比例一直以于6.7%。建筑业对我国的社会建筑,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的就业和繁荣具有重要意义。除了保护建筑项目的质量以及建筑工人的权利和利益外,保护建筑业的健康发展也是建筑行业应遵守的价值目标。建筑行业既是支柱行业,又是一个低利润的行业。保护建筑行业的合法利益,确保在建筑市场中诚实地工作的市场实体获得根据法律的考虑,并激发人们创造物质财富和参与社会主义建设的热情是重要的功能人民法院建设审判。

保护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需要破坏建筑公司的非法行为。一些建筑公司在签约该项目后不进行该项目的建设,而是将项目分包给第三方进行建筑,或者允许其他项目以自己的名义签约该项目,从而赚取差异或管理费。分包和贷款资格本质上是“租赁”资格的非法行为。他们不仅无法产生福利,而且会破坏建筑市场的顺序并损害建筑项目的质量。某些项目被逐层分包和分包,每个转移都分为利润。项目构建的最终项目付款远低于承包商支付的项目付款。实际上,建筑工人只能通过偷工减料来赚钱。最后,建筑项目质量是不合格的,这会损害公众的利益,或者导致无法按时和全额支付项目资金,并损害建筑工人的利益。如果有很多人没有工作,那么下班后会得到一些东西。因此,防止建筑公司,“中间人”和经理通过使用资格,权力和关系来赚取非法利润,这是建筑工程试验的重要目标。

(iii)实施诚实和可信赖的原则

诚实和可信赖的原则被称为民法的“帝国条款”。它主要用于合同领域,适用于建筑市场中的各个实体。一些承包商使用其有利的承包状况使承包商接受不公平和不合理的条款,甚至低于建筑成本;一些承包商打算首先将项目签给利益相关者,然后将其分包给真正的承包商;一些承包商拒绝支付项目付款,理由是组织所有各方接受建设项目并确认质量是合格的;一些承包商打算不遵守相关的批准程序或注册程序,试图实现合同终止的结果或确定合同无效以获得不当福利。一些参与建筑市场的各方签署出价,公开秘密并签订“黑白合同”,这违反了诚实和可信赖的原则,并破坏了建筑市场的秩序。在建设工程的试验中,应实施诚实和可信赖的原则,保护真正的政党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避免政党通过不诚实的行为获得更大的利益,并减少负面的激励措施。

2。建筑案例的审判想法

建设项目是合同纠纷案件。因此,在听证建设项目时,要做的第一件事是确定建筑项目建设合同的有效性,然后确定当事方的权利和义务,即确定谁应该负责项目的质量谁有权要求承包商支付项目付款。为了维持市场秩序,保护项目质量并保护建筑工人的权利和利益,建筑工作试验还应规范寻租活动,例如贷款资格,非法分包,非法分包合同以及非法分包和违反行为的行为寻求不当收益的诚信原则,以确保劳动和遏制的收入无所不能。

(i)违反保护建筑项目质量的强制规定的合同无效

第153条,《民法典》第1款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这项强制性规定并没有导致《民事法律法》的无效。”建筑工程领域有许多强制性法规。强制性法规将导致建筑项目建设合同无效,这是建筑案件中常见的有争议的问题。建筑项目的质量涉及人民的生命和财产权,而保护这种法律利益优先于保护合同自由原则。如果强制规定的目的是保护建筑项目的质量,则建设项目的建设合同违反了规定,并将导致合同的无效。保护建筑质量的保护主要取决于承包商的资格管理。因此,通常认为没有合格承包商承包项目的后果的建筑合同通常被视为无效。例如开元ky888棋牌官网版,《民法典》第791条第2款规定:“承包商不得将他合同的所有建筑项目分包给第三方,或分别以分包的名义分包,在他签订的整个建筑项目之后,或以分包的名称分别转移给第三方。合同。并在其资格级许可证范围内进行项目。禁止建设建筑企业超过企业。资格级许可证的业务范围或其他建筑公司以其他建筑公司的名义采取的任何形式。禁止建筑公司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使用其资格证书和业务许可以这些公司的名义进行项目。 “第29条,第3款规定:“禁止将项目分包给不符合相应资格的单位。禁止分包商分包他们签订的项目。

(ii)所有建筑实体应负责建筑项目的质量

同一建筑项目可能有多个建设实体在建设项目中,立法倾向于违反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并规定每个建筑团对承包商承担建筑质量的联合和几项责任。例如,《建筑法》第27条规定:“大规模的建筑项目或具有复杂结构的建筑项目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商共同签订。合同。”第29条,第2款规定,总承包商和分包商应对分包项目的建设部门承担几项责任,如果建筑公司转移资格证书或允许其他人在其他项目中进行项目。企业的姓名以其他方式,建筑公司的损失应符合指定的质量标准或使用该企业名称的个人造成的损失67,第2段规定,如果承包商分包合同或分包合同计划违反法律规定,则分包项目或非法分包项目造成的损失不符合指定的质量标准,以及指定的质量标准,以及接受分包或分包的单位应承担赔偿金的责任。

(iii)承包商根据建筑项目的合格质量来支付项目付款。

在建设合同中,承包商的基本义务是支付项目付款,承包商的基本义务是以合格的质量交付建筑项目。无论建筑项目建设合同是否有效,建筑项目的质量都是承包商支付项目付款的先决条件。例如,当建筑合同有效时,第19条第19款第19条第3款,第3款“对最高人民法院在建筑工程建筑建筑合同案件审判中对法律问题的适用(i)审判中的法律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建筑施工解释I”)已规定,如果建筑项目未能通过完成认可,则承包商应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例如采取补救措施。如果尚未恢复和合格建设项目,则无法履行承包商的合同,他有权拒绝支付项目付款。如果建设项目的建设合同无效,《民法典》第793条规定,如果接受建设项目以接受,则承包商可以根据该项目付款的合同协议要求折扣赔偿。如果接受建筑项目未接受而接受。 ,承包商应修复。如果修复后的建筑项目未能通过接受,则承包商无权根据合同的项目付款折扣要求折扣赔偿。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关于建筑项目有效性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建筑项目的质量。如果建筑项目的质量是合格的,则已经实现了立法目的,并且承包商还实现了合同的目的,应支付考虑。因此,无论建筑项目建设合同是否有效,雇主向承包商支付项目付款的前提是建筑项目质量是合格的。

(iv)保护实际建筑工人的项目支付权

由于劳动力,资本和土地的三个资源的不同稀缺性,需要改善建筑企业的资格监督机制,非法分包,非法分包和贷款资格是普遍的。在一定程度上,建筑市场具有“没有建筑的合格建筑,而无需建筑的不合格的建筑”现象。人民法院面临的问题是,由于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建筑项目的建设合同无效,但是建筑项目已经完成,质量是合格的,甚至供使用。承包商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但是有多个名义结构。主体应优先考虑保护哪个建筑实体的利益。

上述非法现象,无论是客观的还是法律实施,有很多原因。从市场经济的客观法律来看,到目前为止,人们有三个主要的系统来组织社会生产并进行专业劳动分工:一个是身份系统。例如,男性耕种和妇女编织是基于古老的家庭身份系统,以进行社会劳动和社会生产。第二个是合同系统。例如,购买成品中的市场中的不同组成部分是基于合同制度和市场机制来进行劳动和社会生产的社会划分。第三是企业系统。例如,根据企业系统,招募企业中的工人,生产各种组成部分并将其组装成成品,是在劳动和社会生产中进行社会划分。根据交易成本理论,只有在企业内组织生产和协调的成本低于市场组织生产和市场协调成本时,企业才会发展。因此,交易成本和企业系统成本决定了市场与企业之间的界限。

从立法精神的角度来看,《民法典》,《建筑法》和其他法律要求建筑公司根据企业系统组织和协调建筑项目的建设。具有相应资格的建筑公司将招募建筑工人,自己购买,或者由承包商提供建筑材料。使用您自己的或租赁的机械来构建每个子项目,并最终建立一个合格的项目并履行合同义务。同一单位项目应由建筑公司构建。不允许将主要项目分包,也不允许任何项目的分包。从实际情况来看,建筑市场通过合同系统在一定程度上组织了建设项目的建设。合格的建筑企业和缺乏资格的各种建筑实体组织了不同的建筑实体,通过借贷资格合同,非法分包合同和非法分包合同来进行建设项目。不同的建筑实体雇用建筑工人,购买建筑材料开元棋官方正版下载,购买或租赁机械,进行每个子项目的建设,最后建立一个合格的项目,每位建筑工人履行了与正手签署的建筑项目建设合同。建筑工人与实际建筑工人建立就业关系,但尚未与总承包商建立就业关系。实际的建筑工人与承包商没有合同关系。如果遵守合同相对性的原则,那么在某些情况下,“那些可以赚钱的人将不起作用,而那些工作的人则不会赚钱”,并且建筑工人的工资权利和利益将很难保护。目前,人民法院面临着谁应该优先考虑保护的问题,谁应该站在解决纠纷的角度。有些人认为,实际的建筑工人使用建筑企业的资格进行建设是非法的,不应首先保护其权利。谁招募建筑工人的人都应要求工资。人们的法院应遵守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如果合同相对性破坏了,将对实际的建筑对象和建筑工人进行优先保护,这反过来又会有助于非法行为,并且不利于标准化建筑市场的顺序。这种观点将要讨论。从经济角度来看,劳动力从劳动生产力低下的行业转移到劳动力生产率高的行业是促进经济发展并确保人们改善人们的生活水平的前提。通过改革和开放,我的国家从劳动力生产率低的农民经济中释放了农村劳动力,并将其转移到制造业和建筑行业,劳动生产率相对较高,这是调整生产关系并促进发展的重要措施生产率。由于劳动技能有限,在建筑工地工作的移民工人没有更好的出路。如果不保护移民工人的权利和利益,他们将被迫从建筑业返回到小型农民经济,这不仅会损害高质量的经济发展开元棋盘app官方版下载_开元棋盘app官网版下载-跑跑车,而且会降低移民的收入工人,甚至回到贫困。因此,当建筑项目具有合格的质量时,建筑试验应优先考虑保护真正的建筑主题的利益并确保获得劳动力收益。

(v)规范寻租和寻求利润行为

寻求租金是指寻求利益的非生产性行为,这是一项不创造物质财富的交易。建筑市场中的寻租行为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由承包商根据道德风险造成的寻租行为。例如,通过国有资金投资和建设的项目面临承包商和承包商经理的寻租行为。为了防止承包商的道德风险,法律要求通过开放和最终价格(例如招标)结束建设项目建设合同。因此,违反竞标法强制性规定的建筑项目的建设合同通常应视为无效。第二个是具有租赁资格的建筑公司的寻租行为。为了保护建筑项目的质量,《民法典》,《建筑法》和其他法律要求建筑项目建设合同的承包商具有相应的建筑企业资格级。资格已成为建筑市场中的“稀缺资源”。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家的体力资源相对丰富,从而导致建筑市场的“租赁资格”行为。贷款资格,非法分包和非法分包本质上是“租赁资格”。建筑公司发现的“租金”主要体现在管理费和分包价格差异。

有些人认为,即使建设项目建设合同无效,并且当事各方已经达成了管理费,并且建筑公司“管理”了建筑​​项目,也应保护建筑公司的管理费。这种观点将要讨论。在贷款资格和非法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当事方同意的“管理费”对应于两个考虑因素:一项是“管理”行为所产生的实际费用,例如税收支付和建筑公司的费用;另一个是建筑公司租赁的资格。对于前者而言,建筑公司有权要求实际的建筑工人作为受益人根据法律承担责任,而对于后者,建筑公司无权要求这一责任,因为这是非法债务。根据《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法案》的无效性有两个法律后果:一个是财产回报或折扣赔偿;另一个是损失的补偿。在当事各方就“管理费”达成协议被确定为无效之后,由于“管理”行为(例如税收和付款),建筑公司支付的实际费用是由无效的民事法律法案造成的损失,并有权有权请求实际建筑工人的赔偿,但无权根据合同要求支付“管理费”。

Some people believe that construction companies only bear responsibility within the scope of charging management fees if they lend qualifications or subcontract. This view is also subject to debate. First of all, this does not conform to Article 66 and Article 67 of the Construction Law. Secondly, according to this view, if no one requests the construction company to be responsible for its lending qualifications and illegal subcontracting behavior, it can obtain the illegal income of "management fees"; if someone requests the construction company to lending qualifications and illegal subcontracting behavior. To assume responsibility, it only needs to assume responsibility within the scope of "benefit", which is equivalent to illegal construction companies being in a position of "making only profits but not losing money". This will not only inspire rent-seeking behaviors that are "get-free" but will also produce unfair results and are not conducive to protecting the quality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VI) Regulate behaviors that violate the principle of integrity to seek improper benefits

Maintaining the order of the construction market and implementing the principle of integrity are two value goals that need to be balanced in construction trials. The validity of construction contracts in construction projects is a focus of common disputes among the parties. The reason is that after the contract is determined to be invalid, one party can obtain greater benefits than the validity of the contract or bear smaller responsibilities than when the contract is valid. For example, the parties achieve the purpose of evading the liability for liquidated damages and interest liability stipulated in the contract by claiming invalidity; the contractor achieves the purpose of contracting projects at a low price, excluding competitors, and then claiming the price at a high price.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purpose of refusing to pay or late payment of project payment, some contractors do not reply to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payment settlement report provided by the contractor. Some contractors do not organize the completion acceptance of the project. While using the completed project for a long time, they refuse to pay the project payment on the grounds that the project has not been completed acceptance. In order to sell the house, some contractors accept the unqualified project as a qualified project and collect the purchase payment from the buyer. When the contractor requests to pay the project payment, he refuses to pay the project payment on the grounds that the project quality is unqualified. Some contractors request the contractor to pay the project maintenance fee on the one hand, and on the other hand, they do not repair the project with unqualified quality, and the buyer shall bear the ultimate risks and losses.

In response to the above-mentioned dishonesty behavior, the people's court shall implement the principle of honesty and trustworthiness,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honest and trustworthy parties, and regulate the acts of the parties to obtain greater benefits through dishonesty behavio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For parties who bear the main responsibility for the invalidity of the contract, even if the contract is determined to be invalid based on their claims, they should be judged to bear the liability for compensation for loss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based on the request of the counterparty. For projects that the contractor can handle the approval procedures but fails to handle, if the contractor requests to confirm that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of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is invalid on the grounds that the approval procedures have not been completed, the contractor shall be given the contractor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3, Paragraph 2 of the "Construction Interpretation I" The claim is not supported. For the contractor's behavior of contracting projects at a low price or claiming price at a high price, the project payment shall be determin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Civil Code o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struction contract. For the act of the employer refusing to reply to the contractor's application for settlement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funds, if the contract stipulates that the employer does not reply to the project funds determined by the contractor within the agreed time, the contract shall handle the matter in根据法律。 If the contractor uses the project without completion acceptance and refuses to pay the project payment, the starting point of the project payment interest shall be determin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inciple of benefiting the trustworthy party. For the project quality defense raised by the contractor when the project is completed and accepted or has been delivered for use, it shall be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793, Article 801, Article 9 of the Civil Code, etc. The contractor shall bear the responsibility for repair, rework and reconstruction, ensure the quality of the project,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home buyer, avoid the employer from obtaining greater benefits through dishonest behavior, overcome the external uneconomic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and prevent them from being able to prevent them from Transfer risks to home buyers, etc.

(Author's unit: Supreme People's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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