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元ky888棋牌官网版 新合同法存在缺陷浅议(经济法论文).doc

浅谈新合同法的弊端(经济法论文)文献资料专题:参考《法学或法理学》中的《劳动法》范文。属性:F-00T9HX,doc格式,文本5091字。品质优良,价格实惠,欢迎下载!适用:作为文章写作的参考,可以解决如何撰写实际应用文章、正确书写文案格式、提取内容等相关任务。目录 \o 1-9 \h \z \u 目录 1 正文 1 Go Yao 1 关键词:合同法;缺陷;民事立法 2 【参考文献】 7 论文原创性声明(模板) 8 论文致谢(模板) 8 正文 浅议新合同法(经济法论文)的弊端 内容提要:新合同法实施近两年来合同法的实施,维护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完善了市场交易规则,保障了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对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合同法》还存在一些先进性制度规定缺失、某些具体合同遗漏、缺乏前瞻性和广泛适用性、缺乏全面性和公平性等问题。本文仅从宏观角度对《合同法》的不足之处进行初步探讨,以期有益于我国民事立法的完善。关键词:合同法;缺陷; 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立法》《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国迄今通过的条款最多、内容最丰富的民事立法,这部合同法经过了近两年的司法实践的检验。对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以至于有外国专家读完合同法(草案)后评论说,19世纪最好的法典是法国民法典,20世纪最好的法典是德国民法典。根据他的预测,21世纪最好的法典将是德国民法典。一部优秀的法典应该是中国的《合同法》。 [1]这无疑是对我国合同法的最高赞誉。但不言而喻,由于种种原因,《合同法》还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这不能不令人遗憾。本文仅从宏观角度对《合同法》的缺陷进行初步探讨,希望对我国民事立法的完善有所帮助。 1、《合同法》缺乏一些先进的制度规定,遗漏了一些具体合同。首先,《合同法通则》对效率违约、不当影响、情势变更、第三人侵害债权、过失抵偿、损益抵偿等缺乏先进规定。制度的规定。以效率违约制度为例。效率违约又称“有效违约”。将经济学的效率原理和分析方法运用到合同法领域,是一种违约理论。指违约方因违约而获得的利益。大于他期望从非违约方的履约中获得的收益。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了违约责任的替代和替代条件:“一方不履行非金钱义务或者履行非金钱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可能履行的; (二)债务标的物不适合强制履行或者履行成本过高的; (三)债权人未要求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的。

” 该条文中,以“超额履约费用”作为违约金替代条件的表述显然不够严谨,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这不免让人产生质疑;究竟什么标准才是过高的违约金?履约成本应该有多高呢?让违约方以实际履约来代替实际履约如何?这正是高效违约制度要解决的问题,即只要违约方的履约成本超过双方的履约成本基于从合同中可以获得的利益,法官应该允许用损害赔偿来代替实际履行,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力和物力将超过履行合同的成本。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而且违约显然比履约更有经济利益,而且违约责任被替换后,违约方可以全额赔偿非违约方所获得的履约收益。 - 违约方可以根据合同,从而维持合同的有效性。 ,并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最大限度地兼顾一般公平正义与个体公平正义的关系。 [2]同样,不当影响力制度有助于解决我国企业在政府干预下被迫联合、兼并、兼并的问题。合并中出现的问题,即企业的联合、兼并、兼并是一方或双方在政府的不正当影响下,违背其真实意图签订的合同,受到不正当影响。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合同。情势变更原则是一项授权条款,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法官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来协调当事人的利益,无论是否在这些先进的制度中。完善我国合同立法基础理论对于解决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具有重要作用。这些制度的缺失无疑是我国合同立法的一大缺陷。

其次,在分则中,《合同法》省略了旅行、雇佣、合伙、储蓄、结算、咨询、借贷、培训、出版、医疗服务等具体合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新事物不断涌现。层出不穷,合同立法调整的范围也日益扩大。然而,我国《合同法》分则仅规定了十五种具体合同类型,显然不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不能全面有效地规范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例如,近年来,全国许多地区积极发展旅游业,旅游业发展蓬勃。然而,从我们从各个新闻媒体得到的信息来看,我们可以发现,旅游业中存在的问题最多。旅游公司相互讨价还价,国内外旅游公司相互勾结,损害游客利益。诸如此类的事件时有发生。针对这些问题,毫无疑问,除了国家旅游管理部门加强对旅游企业的管理外,在合同立法中设计旅游合同、通过民事手段规范旅游产业发展也是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但由于立法技术、行业利益、部门利益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合同立法中遗漏了旅行合同等一系列具体合同形式,使得合同法在某些领域的适用显得有些无力。 。 。 2、《合同法》的某些规定过于僵化,缺乏应有的先进性和广泛的适用性。我国《合同法》制定于二十世纪末(1999年)开元棋app官方下载,主要是二十一世纪。有效并得到落实。 21世纪将是社会、经济、科技、国际交流与合作全面发展的世纪。

就我国而言,一方面,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预计到2025年左右我国经济转型将基本完成,建立完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另一方面,到21世纪中叶,我国也将实现四个现代化,各方面特别是科学技术将实现跨越式发展;此外,进入21世纪,经济全球化的潮流不可阻挡。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将更加丰富。面对这些发展变化,笔者认为《合同法》似乎无所适从。它在应对技术发展、经济全球化和私法国际化挑战方面过于保守,缺乏应有的先进性和广泛适用性。首先,《合同法》关于电子合同的规定过于单薄,不能满足实践的要求。有学者认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将成为21世纪全球商业的主导模式。 [3]我国合同法中关于电子合同的规定仅在总则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中有所涉及,规定过于原则性,缺乏实际可行性。在数字技术应用的当代,立法如果不能充分考虑技术给法律领域带来的新问题,将不利于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我国合同法的起草人绝大多数是法律专家、法院法官和其他法律工作者。他们虽然极其精通法律知识,但缺乏足够的能力来预测技术发展趋势,忽视了电子合同等技术的重要性。发展给合同领域带来了新的规范变化和调整,导致我国合同立法缺乏前瞻性。

对比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的规定可以发现,在计算机信息交易方面,我国《合同法》至少在电子自助服务领域明确表述了一般零售授权合同、电子签证、电子错误、电子代理和计算机程序修改。在同意和预审机会、系统使用合同等方面存在立法空白。[4]这需要法律工作者和科技工作者的共同努力来解决。其次开元棋官方正版下载,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立法,特别是私法领域逐渐融合。我国的合同法显然已经不能适应这种发展趋势。进入20世纪以来,随着社会关系日趋复杂和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的扩大,许多英美法系国家特别是美国逐渐注重引进诸如民法体系中私法原则的总结。大陆法系国家也在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立法的先进成果。例如,上述效率违约、不当影响、第三人侵害债权等,都是基于英美法系的制度。也许巧合的是,我国《合同法》所缺乏的许多先进制度,如效率违约、不当影响等,却是来自英美法的制度。这不禁让人产生疑问。我国合同立法是否过于僵化,固守大陆法系正统传统观念而忽视私法国际化趋势和英美法先进制度的引进?另一方面,我国合同法即使借鉴了英美法中的制度,也未能与民法中的传统制度有效衔接,从而产生了许多新问题。

例如,《合同法》在继承大陆法系框架的基础上,吸收和借鉴了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 [5]预期违约的内容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生效后、履行期限到来之前明确、明确地表示不履行合同开元ky888棋牌官方版,或者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预见到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情形。合同期满后不再履行。承担违约责任;其在我国合同立法中的具体表述是第一百零八条中:“一方当事人明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其在合同期限届满前承担违约责任。的表现期。”而抗辩权(指双边合同中必须按照合同首先履行的抗辩权,在另一方无法履行或提供充分保证之前,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解决合同履行风险的民法传统。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先行履行债务的一方有确凿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已经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撤离资金以避免债务; (三)商业信誉损失; (四)其他没有确凿证据表明当事人已经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中止履行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转移财产、提取资金逃避债务”的,另一方可以行使抗辩权;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自身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请求认定为预期违约。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那么,“转移财产、撤离资金逃避债务”是否可以被视为“以自身行为未履行合同义务”呢?如果不是,即使是“转移财产、撤离资金”这样的恶劣、明显的行为,也不能被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证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如果该行为表明未履行合同义务”,那么什么样的行为才算呢?如果我们认为“以自身行为证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包含“转移财产、撤离资金”,那么显然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在适用上会产生冲突。一旦一方“转移财产、撤离资金、逃避债务”,另一方就必须选择适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行使不安抗辩权,还是适用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提起预期违约责任。然而,两者的救济方式不同,不同选择的法律后果也会有较大差异,这恐怕不是立法者制定骚乱抗辩制度的初衷。可见,我国《合同法》一方面坚守大陆法系的传统观念,难以给英美法系的“经验法学”留有一席之地。大陆法系建立在“概念法理”基础上的制度一方面,《合同法》在介绍英美法系时,往往只考虑民事中是否存在相应的救济制度;我国合同立法缺乏应有的广泛适用性和先进性,没有考虑两个体系哪个更好,忽视了两个体系之间的融合。 3、合同法的起草过程受行业和部门利益因素影响较大,导致合同法的不完善和不公平。如上所述,《合同法》中省略了许多具体合同。

事实上,1994年《合同法》初稿中就存在很多具体合同,后来之所以被删除,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合同法》起草过程中来自不同行业和部门的压力,为了使尽早。必须做出的妥协。例如,储蓄结算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和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我国却没有专门的立法对其进行规范。合同法草案最初规定了结算合同和储蓄合同。然而,这两类合同都涉及银行的利益,特别是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益。在处理存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利益关系方面,草案的规定与银行利益不一致。随着银行业的介入,为了维护银行公司的行业利益,他们不得不在合同法草案中无奈地放弃了这两份合同。 [6]同样,从合同法起草之初,国家科委就坚决反对将技术合同法纳入统一合同法。他们一直坚持这一观点,直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呼吁“三法合一,统一市场经济交易规则”。像这样行业利益、部门利益干扰合同法制定的案例还有很多。由于《合同法》的起草受到行业利益和部门利益的影响,颁布实施后的《合同法》,特别是其中的分则规定并不全面,给人一种支离破碎的感觉。同时,由于某些行业和部门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对合同法的起草施加影响,删除不利于自己的内容,合同立法作为一项本应追求公平正义的私法在平等问题上,陷入了两难的境地。这种按行业、部门的差异有所侧重、区别对待的恶性循环,违背了我国制定和完善合同立法的初衷。这显然会影响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综上所述,《合同法》虽然经历了近7年的立法过程,并经过四次修改最终颁布。它确实在很多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和突破,但我们不能否认它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针对这些不足,作为法律工作者,只有大胆正视,正确认识,才能在今后的立法和司法工作中端正思想,不断完善,使我国的合同法真正成为世界上最好的法典。 21世纪,并最终成为我们国家的基础。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一些有益的经验。 [参考文献][1][6]参见梁慧星:《合同法的成功与缺陷》,发表于《中外法学》2000年第1期。 [2]刘浩宇:《有效违约的价值评估》 ——对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再思考》,发表于《河北法》2000年第2期。 [3]李晓东:《电子商务——全球商务》主导模式》,发表于《国际贸易问题》2000年第3期。 [4]参见韦士林:《从UCTA谈我国电子合同法律规则的建立》,2000年民法经济年会论文中国法学会法学研究会. [5] 范晓峰:《论合同法中预见性违约和不安定抗辩权制度的缺陷》,发表于《河北法学》2001年第1期。论文原创性声明(模板)本人郑重声明:论文提交是在我的导师的指导下进行的独立研究的结果。除文中引用的内容外,本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团体。已出版或撰写的作品。对本文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或团体已在文中明确标明。我完全清楚,本声明的结果由我本人负责。论文作者签名:XX、XX、20XX论文致谢(模板) 时光飞逝,两年的研究生生活即将结束。感谢这两年有你们的陪伴。本论文是在我尊敬的导师XX的精心指导下完成的。从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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