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iyun下载app下载安装手机版 最高法院:认定表见代理(16个)裁判规则
▌法规: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代理行为是指代理一方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方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该代理行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以下案例均涉及表见代理认定的调整,且均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1、受托人未尽到善意代理义务,第三人知道受托人的代理行为存在重大瑕疵的,该代理行为对委托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销售分公司与十堰车都大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十堰南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效力纠纷案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受托人未忠实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未尽到作为优秀代理人的应尽义务,代理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背离了民法代理制度的基本宗旨,第三人亦明知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存在重大瑕疵,在受托人与第三人催告委托人履行受托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代理合同后,委托人明确表示不承认该合同,代理人的行为对委托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代理公司南海石化公司与车都公司代表委托公司中国石油湖北公司签订的港河村加油站建设合同。
《租赁合同》对中石油湖北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略)南海石化公司作为代理人,没有忠实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履行良好代理人的代理义务,这种代理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背离了民法代理制度的基本宗旨。第三人车都公司应当知道南海石化公司代理行为的重大瑕疵。在车都公司、南海石化公司催告中石油湖北公司履行《租赁合同》后,中石油湖北公司明确表示不承认该合同,并在诉讼中以南海石化公司、车都公司隐瞒事实,损害其利益为由,主张该合同无效。南海石化公司代表中石油湖北公司、车都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不是委托人中石油湖北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对中石油湖北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判决该合同有效不当,应予纠正。一审判决合同无效正确,应予维持。
——《审判监督指导》,2011年第4期(总第38期),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191-202页。
2.委托人仅承认受托人代理行为产生的权利,而拒绝承担相应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武汉分公司证券部武胜营业部与瓦房店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证券回购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于被代理人仅承认代理人代理行为产生的权利而拒绝承担相应义务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略)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上述事实也再次表明,武胜营业所、涪陵财政部与信用社就800万元本息的转让达成了协议。对于信用社辩称武胜营业所未移交800万元本息原始资料、否认债务已转移的说法,最高人民法院认为,800万元本息原始资料是否交给信用社,即为协议的履行;不能以协议是否后续履行为由否定达成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协议的有效性。另外云开·全站apply体育官方平台,信用社认为,武胜营业所与涪陵财政部签订的上述和解协议具有恶意,损害了信用社的利益,应为无效合同。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信用社在权衡利弊后,同意接受武胜营业所对涪陵国库部的债务,故对信用社的抗辩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7.公司与金融,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第613-630页。
3.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认定
常州长江客车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与上海巴士永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协议效力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22条规定,“管理人自办理注销登记的次日起终止执行职务。但是,有未决诉讼、仲裁的除外”。在破产程序终止、破产企业被注销时,管理人仍可以依法代债权人处理未决诉讼、仲裁。此处的“诉讼”应当包括申请再审。因为申请再审的结果可能会产生财产利益,增加债权人的分配比例。在法律没有明确限制的情况下,管理人此时申请再审的权利应当予以支持。
4、即使擅自加盖公司印章、个人印章,法定代表人在协议书上的签字也构成法定代表人行为。
陈小华与浙江东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已经成立的合同,加盖了单位公章和个人印章,也有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还款人现在主张单位公章和个人印章是擅自加盖的,请求依法撤销合同,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因为,即使单位公章和个人印章是擅自加盖的,但法定代表人签署还款协议,已经构成法定代表人行为,能够满足合同成立的法定要件,因此可以认定合同依法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合同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65-71页。
5、公司财务总监签署相关担保合同及担保财产清单,视为代表公司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办事处、河南邦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周口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周口市粮食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公司财务负责人在案涉《抵押财产清单》上的签字,应认定为公司行为,该抵押担保系食品公司与邦杰集团共同实施,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抵押权合法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信达公司郑州办事处是否对本案约定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从本院查明的事实看,邦杰集团公司自愿以其价值4913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物,为食品公司向周口中行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授权黄德怀代表该公司签订相关抵押、担保合同。邦杰集团公司向周口中行出具的《董事会决议书》和《董事会决议及授权书》的内容与本案涉案《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抵押财产清单》中所担保的抵押物种类、金额、借款期限、名称、数量、价值、担保范围以及合同签订日期、签字人等内容相对应,邦杰集团公司未提供任何反驳证据。而且,2001年当事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时,食品公司仍为邦杰集团的控股股东和核心企业,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仍为同一人,公司地址亦为同一人(即周口市邦杰路9号)。因此,邦杰集团总会计师黄德怀签署涉案《企业抵押登记证》所附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及《抵押财产清单》,应当视为黄德怀代表邦杰集团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本案抵押担保行为实际为食品公司与邦杰集团共同实施,是邦杰集团等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食品公司的擅自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应认定该抵押权合法有效。原判决以食品公司对案涉抵押财产无权处分、《最高额抵押合同》对邦杰集团无效为由,驳回信达公司郑州分公司依据本案合同行使财产优先受偿权的请求,本院予以纠正。信达公司郑州分公司上诉称,其对本案上述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有契约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借款担保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567-575页。
6.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举证责任
表见代理的举证责任分配与代表责任并不相同。根据《合同法》第49条规定,“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在涉及表见代理的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为:第一,委托人对行为人确实无权代理承担举证责任。例如,行为人不是本单位工作人员,公章被盗用或私刻,或者行为人违反公司章程关于授权限制的明确规定。第二,相对人对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信任且该信任是正当的承担举证责任。例如,行为人所持公章、介绍信、合同真实,或者行为人确实曾担任委托人的代理人。第三,委托人对相对人是否存在主观恶意或者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是渐进式的,即前一个证明充分后,才会渐进到下一个环节。例如,如果委托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行为人超越了其权限,则在下一个环节无法提供证据,行为人的行为将被视为授权行为。再例如,如果委托人提供了足够的证据证明行为人超越了其权限,则相对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如果证据不足,则无需在下一个环节提供证据,表见代理将被否定。当法院认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时,也必须允许委托人反驳证据,证明相对人存在主观恶意或重大过失。通常情况下,对方当事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证据和委托人的反驳证据是交替进行的,是一个质证交锋的过程。法院会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综合判断,系统地进行认证。一旦对方当事人证明自己“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主观上当然是善意的。反之,一旦委托人证明对方当事人存在主观恶意或重大过失,对方当事人“没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表见代理不成立。
与代表责任制度的举证责任分配相比,表见代理中相对人的举证责任显然更重,这也是确立表见代理比确立代表责任更难的关键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102-103页。
7、对方当事人有过错的,不论该过错是故意还是过失,不适用合同法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与深圳市机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表见代理是指委托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在代理权终止后仍以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且善意相对人有充分的客观理由认为委托人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责任的行为。但如果该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则该合同依法无效,不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认为:本案二审的焦点是:深圳机场公司与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签订的基础授信合同及相关借款合同的效力、崔绍先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以及深圳机场公司、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的民事责任。
关于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的上诉请求,主张本案中崔少先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授信合同及与其相关的一系列借款合同均为有效合同,深圳机场公司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包括罚息)。本院认为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在代理权终止后继续以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而善意相对人有充分的客观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则代理行为有效,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其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责任。但在相对人有过错的情形下,无论过错是故意还是过失,均无表见代理的适用空间。由于本案基础授信合同及关联借款合同均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且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在本案所涉贷款过程中存在过错,因此《合同法》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不适用于本案,深圳机场公司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11号(总第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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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贷款人向银行贷出巨额资金存在主观过失,银行部门经理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刘志怀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支行民间借贷纠纷再审申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312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摘要:商业银行向个人发放贷款并支付高额利息,不属于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贷款人发放巨额贷款,未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还款,也未要求提供任何银行单据,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失。银行部门经理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石盛林的行为是否属于蚌埠交通银行的经营活动。(略)
2.石盛林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刘志怀认为,石盛林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本案应当适用《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本院认为,表见代理制度应当满足以下两个基本条件:第一,行为人无权代理;第二,合同相对人主观上应当善意、无过错。本案中,第一,如前所述,石盛林的行为不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属于无权代理的行为。其次,虽然刘志怀主张本案借款发生在石胜林在蚌埠交通银行的办公场所,借款行为发生在蚌埠交通银行工作时间内,且石胜林当时担任蚌埠交通银行营销二部经理,借据上盖有营销二部的印章,但刘志怀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个体经营,应当知道向个人借款并牟取高额利润不属于蚌埠交通银行业务范围,且刘志怀并未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该巨额款项,也未要求石胜林出具任何银行单据,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失。因此,石胜林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二审判决没有适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认定石胜林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并无不当。
——中国裁判文书网。
9、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已经停止履行职务,但尚未办理工商登记变更,公司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工大有限公司与北京香河三峡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提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公司对外开展民事活动。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已被上级单位决定不再履行职务,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11号(总第169号)。
10、合同相对人将行为人视为合同主体,认为行为人有权代为行事而不与其签订合同的,不构成表见代理——天长市远东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诉天长市腾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6)最高民诉初字第908号
最高法院认为:《钢材购销合同》系唐有来以天长新天地3号楼、5号楼项目名义签订,并非以腾达建筑公司名义签订,腾达建筑公司未在《钢材购销合同》上加盖印章。远东钢铁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将合同买方方的“腾达建筑公司”字样划掉,表明其并未将腾达建筑公司视为合同相对人。从远东钢铁公司出具的《新天地3号楼、5号楼钢材债权返还说明》及与刘明高签订的《还款协议》来看,远东钢铁公司将唐有来及其合伙人刘明高视为还款主体,腾达建筑公司的作用是参与协调、协助扣留货款。远东钢铁公司并未将腾达建筑公司视为还款主体,因认为唐有来有权代表腾达建筑公司行事,未与唐有来签订合同,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不构成表见代理,并无不当。
合议庭法官:张永建、杨蕾、马晓旭;判决日期:2016年6月29日
11、公司股东、经理的身份足以使人认为其以公司名义签字、盖章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武汉雪花秀工业园投资有限公司与赵永洲、东风(十堰)汽车电器有限公司、十堰神州星火工贸有限公司、曹振生债务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6)最高民诉初字第917号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雪花秀提交的工商登记材料,涉案贷款发生时,曹振生为雪花秀的股东、经理。即便《情况说明》属实,且曹振生私自刻制了公司印章,但其股东、经理的身份足以让人相信其以公司名义签字盖章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雪花秀应当对其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合议庭法官:韩彦斌、余猛、王林清;判决日期:2016年6月17日。
12、对方在签订合同时未对行为人的身份、权限进行合理审查,也未要求行为人出示与其本人有关的身份证明或授权文件,对方主观上不具备善意和无过错的情形——克拉玛依丰业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永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宝国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4)民申字536号
最高法院认为,丰业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对陈宝国的身份、权限进行合理审查,也未要求陈宝国出示任何与永盛公司有关的身份证明或授权文件,因此,丰业公司主观上不具备善意、无过错。客观上,陈宝国没有持有具有代理意义的介绍信、委托书、印章等,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作为永盛公司的销售人员与丰业公司有长期的业务往来,并得到永盛公司的认可。根据《建设工程内包合同》的规定,如遇急需材料,永盛公司下属的物流公司一时不能组织解决的,陈宝国必须事先写好书面报告,上报自购方案,报永盛公司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自行采购。陈宝国与枫业公司之间的采购行为,并未经过永盛公司负责人的批准,且合同也未向永盛公司备案,因此,陈宝国向枫业公司购买建筑材料的行为,纯属个人行为,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合议庭法官:王会军、刘崇利、李玉林;判决日期:2014年9月29日。
13、由于行为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足以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委托人印章的真实性及行为人得到了委托人的授权,因此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诉白增江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5)民申字3402号
最高法院认为,2009年至2012年,梁华通与湛江第一建设存在关联关系。在此期间,梁华通以湛江第一建设的名义承接了乌太项目,湛江第一建设为此向梁华通出具了授权委托书。此外,梁华通还以湛江第一建设的名义承接了600MW项目。湛江第一建设称,梁华通未经其授权承接了600MW项目,梁华通以他的名义未经授权承接了600MW项目。但2012年梁华通退出600MW项目时,湛江第一建设授权他人承接该项目。由此证明,即使梁华桐以湛江一建名义承接600MW项目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但湛江一建事后予以认可并实际行使了该项目的经营管理权,因此梁华桐与湛江一建对于600MW项目仍然具有从属关系。涉案《租赁合同》系梁华桐于2010年11月16日以湛江一建名义与献县新兴建材租赁站白增江就600MW项目建设所签订的合同,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湛江一建则称,《租赁合同》上的湛江一建印章和600MW项目部印章为梁华桐私自刻制云开·全站apply体育官方平台,不代表其真实意思,该合同应属无效。 However, because there is a relationship of affiliation between Liang Huatong and Zhanjiang Yijian, it is sufficient for Bai Zengjiang to have reason to believe the authenticity of the seal and that Liang Huatong has been authorized by Zhanjiang Yijian. Therefore, Liang Huatong's behavior constitutes apparent agency, and the consequences of his behavior should be borne by Zhanjiang Yijian.
小组法官:Wang Fubo,Gao Yanzhu和Lin Haiquan审判日期:2015年12月23日。
14.尽管演员以自己的名义与交易对手签订了合同,但如果对手有理由相信演员的行为代表了自己,那么演员的行为构成了明显的机构-Hubei工业建筑总合同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和Wang Chuanhua和Zhang Liangyi Sales Consern Discute Discute Discute Discute Discute Case案件
Case No.: (2015) Minshenzi No. 2687
最高法院裁定,首先,在承包商Shiyan Linsen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Co.,Liangyi签署“ Shui'an Xindu”房地产项目时,在承包商专栏中签署了Gongjiansan Company的代理商,并签署了Grestiansan Compane的正式Shie shies lins lins lins shise lins shise lins。张Liangyi在党B专栏中也签署了Gongjiansan Company(B党)。
其次,在张·利安吉(Zhang Liangyi)与王chuanhua签订了“钢铁供应合同”之后,王chuanhua将钢铁运送到该项目的建筑工地。 “以王·楚瓦亚(Wang Chuanhua)为名,王楚瓦瓦(Wang Chuanhua)有理由相信张·利安吉(Zhang Liangyi)的行动代表了第3号建筑公司第3号的建筑公司。因此,第二个实例判决判决因此确定了张·利亚吉(Zhang Liangyi)的行动构成了明显的机构,这与中国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第49条一致。
大学法官:王Yan,Yin Xioochun审判日期; 2015年11月21日。
15.从表面上看,演员与交易对手之间存在法律关系。
Case No.: (2015) Minshenzi No. 1111
最高法院认为,明显的机构的形成不仅要求代理商未经授权的代理行为构成具有代理权力的外观,而且还要求交易对方主观地相信真诚,并且在这种情况下,参与了该案件的工具,并在此案中涉及了该项目,并借用了努力,并借用了努力,并付出了努力,并赢得了Zuguo的工具,该公司的权力是付出了代理。 Orney没有说明外部借贷的授权,律师时期已经过期了,Zong Xuguo和Xu Jinhong发行了一张以其个人名称的期票,而没有Dachen Company或Project Department的印章,以及Zong Xugo的个人关系。 Xuguo和Xu Jinhong从主观的角度来看,Wang Jue没有履行合理的护理义务,也不能构成真诚。因此kaiyun体育,可以看出Zong Xuguo和Xu Jinhong的借贷行为并不构成明显的代理。
大学法官的法官:Wang Youxiang,Hu Tian和Wang Liangsheng的审判日期; 2015年9月1日。
16. The illegal subcontractor of a construction project carried out construction in the name of the contractor, and the subcontractor signed the contract in the name of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department, which constituted apparent agency - Hefei Xinfeng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 Co., Ltd. v. Qinghai Huarui Materials Co., Ltd. and Liu Jianmin's sales contract dispute case
Case No.: (2015) Minshenzi No. 1620
最高法院认为,在敏县的经济适用房和Shantytown的重建项目签订了重新安置的住房项目后,它与Liu Jianmin签署了“建筑号码合同的责任系统合同”,Liu Jianmin实际上是Xin Fornef of Xinfeeng的Xin Friped Complance Yey the Xinfeng and Xinfeng and Xinfeng and Xinfeng and xinfeng and xinfeng yexend offfie y。 Liu Jianmin处于共同的关系中,Liu Jianmin个人没有工程施工的施工资格,新芬公司应该知道,刘的敏敏只能以Xinfeng Company的名义进行HUARUI公司的名称。 ,Huarui公司有理由相信Liu Jianmin拥有新芬公司的授权,而Huarui Company履行了其审慎的审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的合同法》第49条,“如果没有代理权力的校长的名义结束合同,则超出了他的代理权或代理权的权力,并且该人有理由有理由有理由相信代理权力,该机构的行为是有效的。” OM应该由新芬公司承担。
小组法官:Wang Shumei,Fu Xiaoqiang和Huang Xiwu的审判日期; 201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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