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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 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17年6月 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部,是为了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予以保障,将宗教和睦以及社会和谐维持住,让宗教事务管理得以规范,使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有所提高,按照宪法以及有关法律,把本条例制定出来。
第二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的组织,或者个体之人,都不可以强制公民产生信仰宗教的行为,或者不产生信仰宗教的行为,不可以对信仰宗教的公民,也就是后面所说的信教公民,进行歧视,也不可以对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亦即后面提到的不信教公民,加以歧视。
信教的公民,以及不信教的公民,还有信仰不同宗教种类的公民,都应该彼此相互尊重,达成和睦相处的状态。
第三条,宗教事务管理,坚持这样的原则,即对于合法的事物予以保护,对于非法的行为加以制止,对于极端的情况能够遏制,对于外来的渗透进行抵御,对于犯罪的活动实施打击。
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还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并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宗教团体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宗教院校得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宗教活动场所要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信教公民也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他们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可以利用宗教去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去进行破坏社会秩序的举动,去做出损害公民身体健康的事情,去开展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行径,及其它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可以在不同宗教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可以在同一宗教内部,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可以在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可以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给予支持,提供资助,而且,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不行,利用宗教分裂国家不行,利用宗教进行恐怖活动不行。
第五条,各宗教秉持独立自主自办之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与宗教事务,不被外国势力所操控。
宗教团体开展对外交往,宗教院校开展对外交往,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对外交往,宗教教职人员开展对外交往,其基础是相互尊重、平等、友好;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在对外文化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要加强宗教方面的工作、做到从事宗教工作的推进,建立并且健全宗教工作的相关机制,保障宗教工作所需的工作力量以及必要的工作得以开展的条件。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针对涉及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依法开展行政管理工作,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所负责的职责范围以内,依法承担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
处于乡级别的人民政府,需要把本行政区域之内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给切实做好。村民委员会以及居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去协助人民政府对宗教事务展开管理 。
各不相同层级对应的人民政府,都应当去倾听宗教团体、致力于宗教研究的院校、开展宗教活动的场所以及有着宗教信仰的公民所表达的意见,对宗教事务管理方面的工作进行协调,进而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以及宗教活动场所供应公共服务 。
第二章 宗教团体
第七条,宗教团体要是成立,或者变更,又或者注销,那就应当按照国家于社会团体管理所涉及的有关规定去办理登记。
宗教团体章程应当符合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
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宗教团体具有下列职能:
(一)辅助人民政府去贯彻落实法律,以及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维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性权益 !
(二)指导宗教教务,制定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对于宗教文化进行研究,对宗教教义教规予以阐释,开展宗教思想方面的建设 。
在活动之际积极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工作 ,致力于培养各类宗教教职人员 ,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认定操作 ,同时做好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事宜 。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九条,全国性宗教团体能够依据本宗教的需求,依照规定选派宗教留学人员,同时也能够按照规定接收宗教留学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样可以依据本宗教的需要,按照规定选派宗教留学人员,并且能够按照规定接收宗教留学人员;然而,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可以选派宗教留学人员,也不可以接收宗教留学人员。
第十分条,宗教院校,当属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宗教教职人员,理应遵守宗教团体所制定的规章制度。
第三章 宗教院校
第十一条,宗教院校是由全国性宗教团体设立的,并且,宗教院校也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设立的。其他任何组织不得设立宗教院校,其他任何个人也不得设立宗教院校。
依照第十二条相关表明,对宗教院校的设立而言若由全国性宗教团体申请,则应向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办理;反之,倘若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来申请,那么得给所在地省份同类部门去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的30日内需给出意见,之后报送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进行审批。
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在收到全国性宗教团体的申请,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那时起,60日之内,要作出批准或是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三条 设立宗教院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计划;
(二)有符合培养条件的生源;
(三)有必要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有教学任务和办学规模所必需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
(五)有专职的院校负责人、合格的专职教师和内部管理组织;
(六)布局合理。
第十四条,经过批准而设立的宗教院校,能够依照有关规定去申请法人登记。
宗教院校变更有关事项,即变更校址,变更校名,变更隶属关系,变更培养目标,变更学制,变更办学规模等,还有进行合并,分设以及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来办理。
第十六条,关于宗教院校,其施行特定类型的教师资格认定制度,还有职称评审聘任制度,以及学生学位授予制度,而具体的办法,会由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另外去制定。
第十七条,宗教院校要是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得先经过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同意才行,之后呢,要到所在地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去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宗教团体以及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往下称寺观教堂,它们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的活动,且学习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这种情况下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对于寺观教堂以及用于其他固定宗教活动的处所,其被区分开来时所依据的标准啊,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去加以制定的 ,制定完成之后呢,还得上报给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去向其备案 。
第二十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在宗教之中,拥有具备拟主持宗教活动资格的,是那些宗教教职人员,或者是符合该宗教所规定的其他相应人员,。
(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布局呈现出合理的状态,契合城乡规划给出的要求,不会对周围单位以及居民的正常生产活动,还有正常生活造成妨碍。
具有宗教团体身份的主体向位于要筹备用来进行相关宗教事务活动的场所所在地方的县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交关于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地的申请,这是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内容。自县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到此类申请开始计算,在30日的时间范围之内,该部门需提出审核方面的意见,之后将这些意见报备给设区的市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当日起,30日之内,对于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情况,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以批准的结果判定;对于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情况,需提出审核方面的意见,然后上报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去进行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在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所报送材料之时开始计算,自此往后的30日内,做出批准与否的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
经批准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之后,才能够去办理有关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诸多事项,。
第二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是经过批准筹备,并且建设完工之后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去申请登记。其中,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针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以及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展开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还要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宗教活动场所,要是符合法人条件的话,经过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且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之后,才能够到民政部门去办理法人登记 。
若宗教活动场所出现终止的情况,或者存在变更登记内容的情形,那么就应当前往原登记管理机关前去办理相应的注销手续,或者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需经民主协商推选,然后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强化内部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构建包括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且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经受监督、面临检查。
第二十七条,宗教事务部门要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建立以及执行场所管理制度的状况,登记项目变更的情况,还有宗教活动以及涉外活动的情况展开监督检查,而且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宗教活动场所之内,能够经销宗教用品,能够经销宗教艺术品,能够经销宗教出版物。
第二十九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防范本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的情况,破坏民族团结的情况,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在前款所列出的事故或者事件予以发生之际,宗教活动场所需要马上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去进行报告。 。
第三十条,宗教团体以及寺观教堂,打算在寺观教堂以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这种情况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朝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去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请的那一日开始计算,过了30日之内提出意见,然后上报给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去进行审批。
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收到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报告之后,在60日之内,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并不是宗教团体、并不是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并并不是个人,不可以去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禁止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开展其他活动,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同意。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实际所需,把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归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城乡规划。
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符合城乡规划,要符合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建设同样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符合城乡规划,要符合文物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都是十分关键具有强制性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于宗教活动场所之内,进行改建亦或新建建筑物之举,需经由所在地县级以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予以批准之后,依照法律规定去办理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
宗教活动场所要是进行扩建了,要是进行异地重建啦,这种情况下,那是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去办理的 。
第三十四条,景区当中存在宗教活动场所,其所在地为县级以上位置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去协调澳门管家一肖一特中下一期预测,要处理宗教活动场所,跟景区管理组织,以及园林方面、林业方面、文物方面、旅游等诸多方面的利益关系,以此来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维护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进而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
在以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主要游览内容的景区里,其规划建设之举,理应跟宗教活动场所的风格达成协调,还得与宗教活动场所的环境保持一致,。
对于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以满足信教公民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的情况,信教公民代表要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之后呢,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会去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以及乡级人民政府的意见 ,通过这么一波操作后 ,才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 。
在县一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给予指导这般情形之下,所在地方的乡一级人民政府针对临时活动地点处的活动展开监管的工作。当具备能够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相关条件而后,着手去办理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以及登记的手续。
临时活动地点的宗教活动应当符合本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宗教教职人员
宗教教职人员,要经过宗教团体认定,将认定情况报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之后才能够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依照宗教团体指导,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需依规依照宗教仪轨以及历史定制来办理,并且要上报给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天主教的主教,由天主教全国性宗教团体,向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
还没有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或者已经丧失该资格的,是不可以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去从事相关活动的。
第三十七条,宗教教职人员担任主要教职,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在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之后,需要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研究,开展公益慈善等活动,受法律保护,这是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内容 。
第三十九条,宗教教职人员依据法律规定参加社会保障这件事儿并且还享有相关的属性正当的权益。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达成标准要求为宗教教职人员去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六章 宗教活动
公民信教时所开展的集体宗教类活动,通常会在宗教活动场所之内举办,是由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或者宗教院校来加以组织的,主持者为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对应宗教既定规定的其他人员,且是依照教义教规来予以进行的。
第四十一条,不是宗教团体的,不是宗教院校的,不是宗教活动场所的,不是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的,均不得去组织宗教活动,不得去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
若不是宗教团体,若不是宗教院校,若不是宗教活动场所,就不可以展开宗教教育培训,不可以组织公民出境参与宗教方面的培训,参与宗教方面的会议,参与宗教方面的活动等 。
第四十二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这里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在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意见后,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由批准机关向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大型宗教活动,要依照批准通知书所载明的要求,按照宗教仪轨去进行,不能够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相关规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采取有效的举措,来防止意外事故的出现,确保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地开展。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级人民政府新门内部资料免费查询,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与指导 。
第四十三条,信仰伊斯兰教的中国公民,如若前往国外朝觐,那么是由伊斯兰教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组织 。
第四十四条,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其他教育机构,进行传教活动,开展举行宗教活动,从事成立宗教组织行为,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
第四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寺观教堂,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能够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需依照国家出版管理规定去办理。
关系到宗教方面内容的出版物,应该要契合国家出版管理所制定的规定,并且是不可以含有如下这些内容的哟:
(一)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
(二)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
(三)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
(四)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
(五)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宗教类出版物以及印刷品,若超出个人自用、合理限定的数量而进境,又或者是通过别的方式来进口,那么就应当依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去办理 。
针对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这一情况,先得经过省级以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进行审核,并且予以同意,之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那有关规定去办理。
第四十八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所呈现的内容 ,应当契合有关法律 ,应当契合法规 ,应当契合规章 ,应当符合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所涵盖的内容,不可以违背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形。
第七章 宗教财产
宗教团体,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宗教院校,对于上述规定行为予以规范,宗教活动场所,同样遵循相关要求进行财产管理与使用,对自己的其他合法财产依照合法程序享有财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的切实赋予规定 。
任何组织,抑或是个人,都不可以侵占,不可以哄抢,不可以私分,不可以损毁,也不可以非法查封2025年免费精准大全谜语,不可以非法扣押,不可以非法冻结,不可以非法没收,更不可以非法处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同样不可以损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
宗教团体所有的房屋,宗教院校所有的房屋,宗教活动场所所有的房屋,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使用的土地等不动产,应当依据法律朝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去申请不动产登记,进而领取不动产权证书;要是产权出现变更、转移这般情况的话,应当及时去办理变更、转移登记。
当涉及宗教团体、宗教院校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土地使用权变更,或者涉及宗教团体、宗教院校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土地使用权转移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去听取本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宗教团体,乃非营利性组织,宗教院校,亦是非营利性组织,宗教活动场所,同样属于非营利性组织 ,其财产,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其收入,也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其财产和收入,不得用于分配 。
第五十三条,任何的组织,或者是个人,要是捐资去修建宗教活动场所,那么是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的,也是不享有其使用权的,并且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
不准开展投资行为,不能着手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也不许打造大型露天宗教形貌物件作像,并且严禁凭借宗教这个称呼开展商业范畴的宣传活动。
宗教活动场所之中,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以及构筑物,还有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可以进行转让行为,不可以进行抵押之举,也不可以当作实物来进行投资 。
第五十五条,因公共利益所需,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宗教活动场所房屋予以征收时,应依照国家房屋征收的相关规定来执行。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宗教活动场所能够选择货币补偿,也能够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者重建。
第五十六条,宗教团体,能够依法兴办公益慈善事业。宗教院校,也能够依法兴办公益慈善事业。宗教活动场所,同样能够依法兴办公益慈善事业。宗教教职人员,还是能够依法兴办公益慈善事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
宗教团体,能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以及个人的捐赠,宗教院校,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还有个人的捐赠,这宗教活动场所,同样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去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以此用于与其宗旨相符合的活动 。
宗教团体,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宗教院校,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宗教团体,能够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捐赠,宗教院校也同样如此,宗教活动场所亦是可以这样做,不过,都不得强迫或者进行摊派之事。
第五十八条,宗教团体,要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要执行国家统一的资产制度,要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需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状况,要报告收支情况,要报告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其监督管理,还要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民公布公民公布。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共享相关管理信息。
宗教团体,其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去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宗教院校也要如此,宗教活动场所同样应依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还要建立健全财务公开等制度,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财务会计人员,最终加强财务管理。
政府相关部门能够开展针对宗教团体的财务、资产检查与审计工作,也可以组织对宗教院校进行财务、资产查证及审核,还能够对宗教活动场所执行财务、资产查验与核查 。
宗教团体,要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宗教院校,得依法把税务登记办理完成。宗教活动场所,同样需要依据法律将税务登记予以妥善的办理妥当。
宗教团体要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宗教院校也应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宗教活动场所同样需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宗教教职人员也要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并且它们都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宗教教职人员,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宗教团体,应受制于税务部门依规开展的税收管理行为 。
第六十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若出现注销或者终止的情况,那种态势下应当开展财产清算工作,完了之后,经过清算得出来的剩余财产,必定是要被用于和其宗旨相互契合的事业当中去的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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