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元棋盘app官方版下载_开元棋盘app官网版下载-跑跑车 最高院:侵犯著作权罪中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通过发布付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
刑法第217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变造著作权人的授权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8日,法结[2004]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10.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问题。除销售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
(一)通过在他人作品中发布付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使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网页上提供有偿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三)以会员身份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
(四)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十一、关于侵犯著作权案件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认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一般应当以著作权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著作权为依据。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证机构出具的涉案作品著作权证明文件,或者证明出版者、复制品发行者伪造、变造授权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证据,应当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
在涉案作品种类较多、权利人分散的情况下,确实难以一一获取上述证据,但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件被非法出版、复制、传播,且出版商和复制发行商无法提供相关信息以获得版权所有者的许可。如果提供证据,即可视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但有证据表明权利人放弃权利、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或者著作权保护期已过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1年1月10日,法发〔2011〕19号) 31)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诉成都功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孙献忠等人侵犯著作权案(判决日期:2009年8月20B日,一审法院:虎丘区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
判决摘要: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计算机软件,修改相应程序并与其他软件捆绑,发布到互联网上供他人下载,从而获取广告费等收入的,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复制、传播”行为。
关于被告单位共软公司及被告人孙献忠、张天平、洪磊、梁卓勇实施涉案行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以发布有偿广告或者有偿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况其他方式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的范围。“本案中,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虽然。通过互联网在“番茄花园”网站和“热点”网站上发布了相关信息。当Windows系列软件的番茄花园版向公众免费下载时,并没有从中获得直接利润。但被告单位及各被告在发布涉案Windows系列软件“番茄花园”版时,修改了浏览器首页和默认搜索页面。 、捆绑需要推广的客户业务软件等,获得广告费、推广费等巨额间接收入,共计2,924,287.09元。因此,可以认定,公软、孙献忠、张天平、洪磊、梁卓勇实施涉案行为的真实意图是为了牟取广告费、推广费的巨额利润,其行为明显具有营利目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10年第9期(总167期)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被告人凌永超侵犯著作权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79号)
判决摘要:在刑事审判中,如果有证据表明涉案复制品为非法复制、传播,且复制品传播者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可以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
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于如何认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只有通过著作权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调查取证,并在其授权的帮助下,才能确定是否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声明及相关书证,只有直接证明被告未获得授权,才能证明其行为构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本案中,侦查机关没有一一查明涉案光盘的著作权人,当然也没有收集到光盘著作权人未许可凌永超发行其作品的证据。虽然按照常理来说,这些光盘应该是未经许可的。侵权复制品虽经著作权人许可,但从证据角度看,尚未达到确凿、充分的刑事证据标准,认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证据并不充分。第二种观点认为,当前侵权盗版现象日益猖獗,并呈现组织化、专业化趋势。实践中发现的大量案件,侵权产品品种多、数量多、被侵权人数量大。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认定上,机械地遵循“一一找到权利人取证”的原则既不可行,也不容易让办案机构陷入举证困境。 ,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随着互联网时代侵权盗版案件的增多,此类证据要求越来越脱离实际办案实践。而且,这样的证据要求无疑会导致大量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无法受到应有的、适当的刑事处罚。不但“侵犯著作权罪”可能是虚假的,还可能导致我国的知识产权政策频遭诟病。陷入被动。 《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复制品的发行者不能证明其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行为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传播行为是合法授权的。这一特殊认定规则是2001年著作权法修改时针对著作权保护的特点而专门制定的。涉嫌侵权的人无法提供其传播行为的证据。”证明,即推定其侵犯著作权,这一原则目前在我国是比较通行的做法开元ky888棋牌官网版,除了刑法和单独的刑法之外。 “刑法附属法”,即政治法等非刑法中的民法、经济法、行政法中的附加条款,虽然这些附属刑法并没有直接规定犯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定刑。构成犯罪的,不影响其法律效力的存在,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参见第四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任包括“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概念则出现在刑法第217条和著作权法第47条中。这是专业人士。性别是一个非常强烈的概念,我们认为,在刑法中,对于如何认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没有明确的规定,可以参照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在刑事审判中,如果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为非法复制、传播,且复制品传播者不能提供著作权。如果提供了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即可视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由于涉案光盘品种多、数量大、权利人分散,确实很难一一获得版权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版权人。但本案中,被告人凌永超自称明知其销售的光盘为盗版的供述、证人证言以及行政执法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均证明涉案光盘涉案。该光盘属于非法发行,被告凌永超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已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综合整个案件的证据,可以得出凌永超“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结论。两种意见。
我们认为,认定凌永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是正确的。 《知识产权意见》第十一条规定:“有证据表明涉案复制品为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且出版者、复制品发行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可以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该规定明确了侵犯著作权罪中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司法认定标准,有利于更加合法、高效地认定侵犯著作权罪。司法实践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权,为加大刑事司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为有效遏制侵权行为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以及盗版等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活动。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共78集)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作
以营利为目的是侵犯著作权罪的主观要件,要求行为人具有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目的。至于肇事者以何种方式赚钱,是否真正盈利,则并不重要。司法实践中,对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牟利行为的认定标准已达成共识。然而,随着侵犯著作权犯罪手段的不断创新,犯罪人的牟利手段日趋多元化。例如,行为人免费提供侵权复制品供他人使用,并且表面上不通过销售获取任何利润。但行为人在侵权复制品上发布有偿广告或捆绑第三方作品,通过向广告商或第三方收取费用来获取利润。 ,应视为以营利为目的。 《意见》在以往司法解释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实践中发生的网络侵权、线下侵权等多种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形式,进一步细化了通过发布付费广告等直接或者间接收费的方式。明确下列情形属于营利目的:(一)在他人作品中发布付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网页上提供有偿广告服务,并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 (三)利用会员制度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并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 (四)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需要说明的是,本条规定仅着眼于行为人的主观认定。至于是否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应当根据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来确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217条的规定,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是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因此开元棋盘财神捕鱼官网版下载2023,正确认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侵权行为对于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为解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认定的问题,《意见》第十一条结合当前办理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实际情况,分两节对此问题进行了规定。第一条规定:认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应当提供著作权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者其指定的著作权证明机构出具的涉案作品的著作权证明文件。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出版证明作者、复制品发行人伪造、变造授权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证据开元棋app官方下载,应当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这就需要公安机关收集上述证据,并结合案件其他证据进行鉴定。但在某些案件中,由于涉案侵权作品种类较多,侵权作品权利人分散,有的甚至居住在国外,公安机关很难从这些著作权人处获取信息或其授权代理人或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国家版权管理部门指定的著作权认证机构出具的涉案作品的著作权认证证明文件,或者公安机关未能收集到证据证明出版者、复制品发行者伪造、变造授权文件的;超出授权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然机械地依据上述证据来判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无疑会导致很多案件无法办理,从而导致犯罪的发生。
鉴于此,《意见》第二条第二款作出了灵活规定。在涉及作品类型较多、权利人分散的情况下,要一一获取上述证据确实存在困难。但有证据证明,涉案作品被非法出版、复制、传播。 ,出版者、复制品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视为未获得著作权人许可。但有证据证明权利人放弃权利、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或者著作权保护期限已过的除外。理解和把握本款应重点关注三点:第一,本款仅适用于涉及作品类型较多、权利人分散的情况。其次,有证据表明涉案部分作品未经著作权人授权,但难以全部核实。三是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为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且出版者、复制品发行者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获得著作权人许可。这里,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被非法出版、复制、传播,这意味着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出版管理办法》、《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非法出版、复制、发行的。四是有证据证明权利人放弃权利、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或者著作权保护期限已过的。这里的证据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提供的经核实属实的证据,也可以是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的证据。
——冯锦文、刘福前、王志光、丛媛:《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理解与运用》,发表于《人民司法·适用》第5期,2011。
在《解释》的研究起草过程中,美国商业软件联盟和微软多次指出,他们目前面临的伪造、变造许可证的情况非常严重,造成了巨大损失。一种情况是,侵权者在生产、销售盗版软件时,为了使盗版产品看起来更像正版软件,在销售盗版光盘时还提供完整的包装、说明书、用户授权文件、注册卡等配套设施。文章;还有一种情况是,原本销售或使用正版软件,但为了谋求更多的经济利益,通过篡改授权文件的方式损害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情况,软件著作权人建议将制作、销售假冒许可文件定为犯罪。经过认真研究并征求多方意见,我们认为销售软件实际上是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使用该软件。伪造、变造授权文件,严重侵犯了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也欺骗了打算使用正版软件的人。软件使用者,特别是假冒软件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将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如承担主要责任的政府部门、银行、铁路、医院等),扰乱正常的市场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因此,《解释》规定,伪造、变造著作权人授权书的行为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李晓:《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适用》,发表于《人民司法》200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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